主管全國刑事審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長張軍日前提出,1997年定的貪污賄賂犯罪起刑點5000元的規(guī)定該調整了(本報昨日報道)。此言一出,立即在成都法律界引起熱議:有律師認為,應當根據(jù)經(jīng)濟增長提高起刑點,有法官甚至稱:“幾千塊的貪污賄賂案件,我從來沒有碰到過!币灿新蓭煋奶岣咂鹦厅c會縱容貪污腐敗現(xiàn)象。
最高法院副院長
現(xiàn)在的5000元概念不同
據(jù)了解,自1979年以來,貪污受賄罪的起刑點一次次提高:1979年《刑法》沒有具體規(guī)定數(shù)額,司法解釋規(guī)定1000元為立案標準;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規(guī)定構成貪污罪、賄賂罪的數(shù)額一般為2000元。根據(jù)1997年通過的刑法規(guī)定,貪污賄賂犯罪的起刑點是5000元。但從近年來查處的貪污賄賂案件來看,涉案金額均遠超起刑點。
“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個概念,但立法到現(xiàn)在沒有變化!弊罡叻ㄔ焊痹洪L張軍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許多涉案金額為幾萬元的案件并沒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過來,法院又得依法判處,“這本身就缺乏社會公正性!
支持方
起刑點提高才能適應經(jīng)濟發(fā)展
“貪污賄賂案的起刑點肯定應該提高,才能適應我國經(jīng)濟社會的發(fā)展。”四川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家權告訴記者,從1997年到現(xiàn)在,我國的國民生產(chǎn)總值和國民收入大幅增長,當初的5000元如今價值已打折扣。李家權認為,3萬元至5萬元的起刑點更適合。同時,李家權強調,提高起刑點并不等于放縱貪污賄賂,事實上,可以通過追究行政責任、單位記過或撤職等方式處理。
成都一基層法院刑庭負責人也贊同提高起刑點,“幾千塊的貪污賄賂案件,我從來沒有碰到過!边@位法官分析,被告人貪污賄賂都是從幾百元幾千元的金額累積起來,第一次很難被發(fā)現(xiàn),隨著膽量越來越大,涉案金額也越來越大,直到東窗事發(fā)。
反對方
提高起刑點會縱容貪污腐敗
“打擊此類犯罪,不應當以犯罪結果來看,而應該以其行為來判斷。”四川興華中律師事務所主任周建中律師認為,只要公職人員主觀上有意圖,客觀上又有收受財物的行為,都應當認定為犯罪,只是數(shù)額較小的可免予追究刑事責任。周建中稱,在實際操作中,5000元的起刑點還是有必要,但如果提高,則是對此類行為的縱容,導致嚴重的貪污腐敗現(xiàn)象。
成都另一基層法院刑庭庭長表示:“經(jīng)濟每年都在浮動,起刑點是否每年都要調整一次?”這位庭長稱,保證公務員廉潔,紀律約束是基礎,刑法是最后保障,打擊此類犯罪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成都商報 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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