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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躲貓貓案兩名涉事警察獲輕判 遭眾人質疑
2009年08月15日 14:25 來源:廣州日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主犯張厚華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張濤被判有期徒刑17年,罰金1000元

  ●普華永被判有期徒刑16年

  ●獄警李東明被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獄警蘇紹錄被判有期徒刑1年

  半年前曾沸沸揚揚的“躲貓貓”事件有了初步結果,昨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級法院對發(fā)生在晉寧縣看守所的“躲貓貓”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對在看守所內故意傷害致李蕎明死亡的張厚華、張濤、普華永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同日,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原晉寧縣看守所民警李東明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蘇紹錄犯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法院:獄警瀆職、虐待

  法院審理查明,李東明在看守所擔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號監(jiān)室期間,不認真執(zhí)行公安部的有關規(guī)定,以致9號監(jiān)室內形成牢頭獄霸勢力,而未得到及時發(fā)現(xiàn)、制止和打擊。被告人蘇紹錄在2008年~2009年2月期間,違反嚴禁體罰虐待被監(jiān)管人員規(guī)定,對違反監(jiān)規(guī)的20余名被監(jiān)管人進行罰跪等暴力、侮辱方法進行體罰虐待。

  法院認為,李東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主管的監(jiān)室內形成牢頭獄霸勢力,并致使犯罪嫌疑人李蕎明被打死,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已構成玩忽職守罪。蘇紹錄身為晉寧縣看守所監(jiān)管人員,違反有關規(guī)定,對多名被監(jiān)管人多次進行毆打、體罰和虐待,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

  網友:判決過輕

  李蕎明是在監(jiān)獄里被人活活打死的,當值獄警難逃其咎。但從判決結果看,李東明和蘇紹錄的量刑明顯偏輕,其中被判緩刑的李東明根本不用坐牢。判決結果剛被媒體公布,就引來了社會上的一片質疑。在宣判時法院也表示,李東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確實具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故對其宣告緩刑。蘇紹錄虐待被監(jiān)管多人,情節(jié)嚴重,但鑒于其案發(fā)后,確有悔罪表現(xiàn),且在看守所被羈押期間,有阻止他人自殺等情節(jié),可酌情對其依法從輕判處,遂作出上述判決。

  對于輕判的理由,一些網友表示質疑。有網友認為蘇紹錄熟悉監(jiān)獄管理,所謂的“阻止他人自殺”可能只是其串通別人編造出的理由。甚至有網友調侃說,“這么稀有的立功機會,怎么偏偏讓這個獄警碰到了呢?”

  律師:二審很可能改判

  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起淮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躲貓貓”事件很大程度上是看守所警風警紀不嚴造成的,既然已經觸犯了法律,就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處理。

  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張起淮認為,“躲貓貓”案件性質比較惡劣,后果比較嚴重,應按照情節(jié)特別嚴重來量刑,因此應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審的判決量刑太低,不夠公道,達不到震懾效果,他認為二審時上級法院很可能作出改判。(記者任朝亮)

【編輯:盧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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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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