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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日報:國家賠償標準應當提高
2009年06月24日 11:30 來源:廣州日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公民權利無價,即便是再高的國家賠償也換不來公民權利和人身自由,也挽回不了對公民權利的侵害和由此造成的損失,何況賠償標準如此之低。

  22日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p>

  國家賠償一向面臨“范圍窄、標準低、門檻高、程序亂”的爭議?陀^而言,本次規(guī)定的確拓寬了國家賠償?shù)姆秶,增加了賠償義務機關的舉證責任等,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對公民權益的保護,但其低標準、高門檻等狀況依然存在。

  比如賠償標準過低的問題。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乘以法定工作日天數(shù),即為國家賠償金數(shù)額。單從經濟損失方面來講,如果受害公民平時的日均工資高于全國城鎮(zhèn)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卻按照一個較低的標準予以賠償,是否合理?法定休息日的損失又該怎么算?僅具象征意義的低標準,不但不足以表達歉意,補償損失,反而可能造成新的傷害。

  對權利自由的傷害,也絕不止于物質層面,更在于精神、人格、尊嚴上的創(chuàng)傷,既包括物質損失,也包括精神損害。但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中,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對于精神賠償僅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除了要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外,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還應支付精神損害慰問金”。什么情況算“嚴重”?以什么標準支付精神損害慰問金?這些都還有待明確。由此看來,國家賠償不僅標準偏低,而且不夠具體明確。

  話又說回來,公民權利無價,即便是再高的國家賠償也換不來公民權利和人身自由,也挽回不了對公民權利的侵害和由此造成的損失,何況賠償標準又如此之低,如此籠而統(tǒng)之。

  國家賠償制度,說到底帶有“亡羊補牢”式的補償意味,是一種彌補性的制度設計,那就應該對公民造成的傷害盡量給予彌補。但現(xiàn)實中,“自證其罪”和“兌付賠償”已經成為申請國家賠償?shù)膬傻篱T檻。我國國家賠償法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先確認其存在違法行為,“自證其罪”,然后才能賠償?缮绕鹱约旱亩鈦,誰還會積極主動?

  據(jù)《中國新聞周刊》報道,從1997年到2007年,各級法院系統(tǒng)一共受理了2.5萬多件國家賠償案件,決定給予補償?shù)陌讣挥?500多件;各級檢察院總共受理了1.7萬多件案件,決定給予賠償?shù)?700多件,給予賠償?shù)陌讣际芾戆讣囊话脒不到。正因如此,國家賠償法在某些地方起不到補償受害人的作用,口惠而實不至。

  權利受侵害未必能獲糾正,糾正了也未必能獲國家賠償,即便獲得了國家賠償,標準又如此之低?磥恚瑖屹r償法要修正的地方,不止一星半點。一方面需要把標準提上去,比如有法學專家就建議,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的賠償標準,至少應當是日平均工資的5倍,甚至可以納入懲罰性賠償;另一方面應把門檻降下來,有效簡化申請程序和賠償門檻。如此一來,國家賠償方能起到應有作用。

【編輯: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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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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