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吳保全誹謗案”而言,當?shù)刂性鹤钥商崞鹪賹彙;诨乇茉瓌t,對當初錯捕、錯訴、錯判吳保全,以及這一荒唐個案背后可能存在的黨政官員干涉司法,則需要由更高層級的司法機構———比如最高檢或內蒙古自治區(qū)檢察院———來進行調查。否則,即便有吳保全的恢復清白,也沒有“內蒙帖案”的真相。
備受輿論關注的“內蒙帖案”有了最新進展。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吳保全誹謗案”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案件進入再審過程。
在訴訟程序上,再審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審級。要啟動這一程序必須符合較為嚴格的條件,如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或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在通常情況下,案件經(jīng)過兩級法院的審判后,即告終結,二審法院的裁判是終局裁判,自作出之日即時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所以要在二審終審之外,又設立再審制度作為司法機關必不可少的一種糾錯機制,這是因為公正是司法首要的和最高的價值目標。
然而總在被外力推著左右搖晃的司法,若要為某個錯案平反,有沒有再審程序其實并不是問題的關鍵。就像“靈寶帖案”、“內蒙帖案”以及“遂寧帖案”等等因言獲罪的案例一樣,這些無辜網(wǎng)友之所以被警方跨省追捕,甚至蹲監(jiān)入獄,其實關鍵也不在那個“誹謗罪”,而在于那能夠調動公安司法機關為其服務的個別地方權力者。只要被濫用而凌駕于司法權之上的地方權力機制還存在,即便沒有“誹謗罪”,某些地方的黨政官員也會以“妨害公務罪”、“侮辱罪”或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等等為由,調動警力跨省追捕。
自“彭水詞案”以來,關于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公民批評政府甚至批評政府官員不構成“誹謗罪”的法理常識,已經(jīng)為公眾所熟知。之所以因言獲罪的個案頻現(xiàn)網(wǎng)絡,乃是因為一些黨政官員從“彭水詞案”的處理中已經(jīng)看到鉗制公民言論自由的利與弊!袄痹诒Wo了自己,“弊”在即便為媒體所關注,也不過為當事人恢復清白、給點象征性的國家賠償就可了事。說到責任追究,自有奉命執(zhí)行的小警察們擔了。于個別地方主要領導而言,抓人、放人盡在掌控之中。
在這樣的背景下分析“吳保全誹謗案”的再審,我們理應看到:這一糾錯程序的啟動,并非源于鄂爾多斯市中級法院的良心發(fā)現(xiàn),而實屬輿情洶涌的推動。當初干擾司法的權力與今日凝聚于網(wǎng)絡的權利相比,明顯處于下風。單一個體(如吳保全)向地方權力主張權利,很可能石沉大海,無聲無息。權利經(jīng)由網(wǎng)絡得以抱團,卻能震動更高層的權力。出于對更高層級權力震怒干預的懼怕,犯了錯的地方官員必須未雨綢繆,盡早糾錯,以便爭取主動。為了避免下一個“帖案”的發(fā)生,網(wǎng)絡監(jiān)督就不能停留在“再審”,而更應關注為什么會有錯誤的“原審”。
也就是說,吳保全的“誹謗”是一個案件,以“誹謗”為由錯誤抓捕、公訴、裁判吳保全則是另一個(或另幾個)案件!皡潜Hu謗案”很可能在輿論監(jiān)督之下,在上級權力的介入之后,經(jīng)由再審程序得以最終解決。而錯捕、錯訴、錯判吳保全,以及背后可能存在的個別黨政官員干涉司法,還有待展開調查。“再審”或國家賠償絕不應成為那些黨政官員違法打擊公民的遮陽傘。
以法治的視角來看“再審”,盡管在糾正錯案上起到了其他制度無法替代的作用,但再審也與司法應有的確定性格格不入。公民批評政府,一會構成“誹謗罪”,一會又無罪。當事人在有罪與無罪之間驚喜癲狂,司法的公信與權威也將蕩然無存。因此,再審只能是最逼不得已的選擇。司法機關更應關注的,是如何去降低裁判的錯誤,以及如何在制度上尋找可茲對抗某些地方官員干擾司法獨立裁判的力量。
對“吳保全誹謗案”而言,當?shù)刂性鹤钥商崞鹪賹彙;诨乇茉瓌t,對當初錯捕、錯訴、錯判吳保全,以及這一荒唐個案背后可能存在的個別黨政官員干涉司法,則需要由更高層級的司法機構———比如最高檢或內蒙古自治區(qū)檢察院———來進行調查。否則,即便有吳保全的“再審”,也沒有“內蒙帖案”的真相。(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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