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和2008年,內(nèi)蒙古男子吳保全因網(wǎng)上發(fā)帖舉報征地問題兩度被鄂爾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誹謗罪被判刑1年。吳不服而上訴,結(jié)果,在沒有新增犯罪事實的前提下,重審后刑期卻從1年改判至2年(4月20日《京華時報》)。
長期以來,總有一個怪象困擾著人們,法律上寫得明明白白的自訴犯罪,時不時地被人作為公訴犯罪來處理,這樣程序上的法律虛無主義告訴我們,對于類似的發(fā)帖被抓現(xiàn)象,不能滿足于個案的糾正,我們應該有著一體化的解決機制,只有這樣才能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保護公民的權(quán)利。
首先,程序上應明確自訴轉(zhuǎn)化為公訴的條件。公安機關對于刑法規(guī)定的自訴案件,作為公訴案件立案的,其立案權(quán)應該上提一級,防止地方勢力影響司法程序。檢察機關對于此類案件審查批捕的應當統(tǒng)一由省級院批準。其實我們心知肚明的一個事實,就是之所以大量的類似案件存在的根源,在于司法過程受到了干擾,在現(xiàn)行的體制下,我們必須借助于上級司法機關的相對超脫,來實現(xiàn)在此類案件上的公正,防止地方司法機關“在人屋檐下,不得不低頭”,在現(xiàn)有機制下實現(xiàn)最大限度的公正。
其次,國家相關部門出臺司法解釋,明確侮辱罪、誹謗罪應當由自訴案轉(zhuǎn)化為公訴案的實體條件。侮辱罪、誹謗罪,除侵犯重大公益的,在刑法上為自訴案件,但是在實踐中因為種種對于刑法不正確的理解,將并不涉及國家社會重大公益的相關涉案行為,如涉及一地縣委書記等官員,甚至私營廠長等社會人士侮辱誹謗行為,這些本質(zhì)上屬于自訴的案件,作為公訴案件處理,由公安機關拘留、檢察機關批捕,法院判處實刑。除已經(jīng)曝光并得到嚴肅處理的案件外,各地尚有一些未曝光的案件,這些自訴轉(zhuǎn)公訴的案件有損于法律的嚴肅性,無助于對真正侵犯公益必須進行公訴的案件的處理,影響了對于此類犯罪刑事公訴的威懾力。
最后,還希望在必要的情況下法律明確規(guī)定對于起訴主體的不適格的訴訟,作為無罪處理、從司法上予以制約,明確凡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合乎自訴案件轉(zhuǎn)化為公訴案件條件的,因為控告主體不適格、檢察機關應一律不起訴,法院也應一律作無罪判決。雖然時不時暴露出類似的案件損害了法律的尊嚴,但無論怎樣,人們都應努力保持著對于法律的敬畏,希望通過一體化的解決機制,來克服當前嚴重損害法治形象的類似案件。(鄒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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