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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就業(yè)歧視法專家稿:建議成立國家機會平等委員會(2)
2009年04月02日 09:49 來源:法制日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專家建議稿的另一個亮點是:設置了反隱性歧視的有效手段:舉證責任倒置。

  由于隱性歧視很難界定,有時企業(yè)會故意模糊概念。因此專家建議稿中規(guī)定:申訴人首先應當提供能夠初步合理推斷被申訴人存在歧視事實的初步證據(jù)。然后被申訴人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就業(yè)歧視的證據(jù)和理由。申訴人應當辯駁和證明被申訴人所謂非歧視理由只是歧視的借口。被申訴人不能提供證據(jù)和理由或提供的證據(jù)和理由不足以證明不存在就業(yè)歧視情形的,被申訴人應當承擔歧視的法律責任。

  另外,設立程序性救濟也是此專家建議稿的一個重要內(nèi)容。在這一章里,關于向平機會申訴的條件、申訴時效,以及爭議的受理、送達程序,最后的和解、調(diào)解、裁決、執(zhí)行等程序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在這里,法律不只是在起著號召的作用。

  “以上的幾個內(nèi)容,均是目前法律所沒有的,而且是針對中國目前的情況,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辈潭▌φf。

  受歧視的勞動者很少反抗,更少走法律的途徑;用人單位模糊歧視的概念,不承認歧視;甚至是政府機關、立法機關也還有人認為這對于中國,還是一部奢侈法。

  有很多人認為,中國還缺少“反歧視”的意識,而這種意識的培養(yǎng)是個漫長的過程。蔡教授卻認為,并不是勞動者不愿意反抗,而是缺少途徑,現(xiàn)有的法律盡管也有相關反歧視條款,卻缺少必要的救濟程序!叭绻粋法條僅說禁止某方面的歧視,卻沒有明確受到歧視之后該怎么處理,這條法律就基本等于不存在!

  事實證明,越是經(jīng)濟發(fā)達的國家,“反歧視”的意識越強,“反歧視”的法律越是完善。有人據(jù)此認為,中國目前談“反歧視”還有點為時過早。

  但蔡教授卻認為,中國就業(yè)歧視現(xiàn)象越來越嚴重,這并不是一部奢侈法,而是當務之急。

  “二十多年前,沒有人意識到環(huán)境污染是一個阻礙經(jīng)濟發(fā)展的重要社會問題,認為企業(yè)經(jīng)濟發(fā)展是第一位的,環(huán)境保護會令企業(yè)負擔更多的成本;如今,反就業(yè)歧視立法也遭遇了同樣的誤解,隨著對公民平等就業(yè)權利重要性認識的增加,反就業(yè)歧視立法必將同環(huán)境保護立法一樣,成為歷史必然的選擇。另外,用人單位在保護弱勢群體的就業(yè)問題上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

  “意識的確需要時間來培養(yǎng),不僅僅是勞動者,而是全社會,包括立法者、政府官員和企業(yè)。而立法是最大的教育,一部專業(yè)的法律出臺,會讓人更多的人知道怎么面對這個問題,理解這個問題!

  立法與民意的兩難

  如果糕點的制作人是一位攜帶乙肝病毒的人,你還愿意吃嗎?

  在專家建議稿提交之前的一個研討會上,如何看待立法與民意,各路專家曾有過激烈的交鋒。

  乙肝病毒攜帶者能否進行食品生產(chǎn)、受過刑事處罰的人能否從事保安的工作、非穆斯林能否進入清真食品加工單位,這些具體的情況不能一一列入法律,但卻是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有專家談到,顯然公民可以反對那些能夠帶來潛在健康隱患的人進入到食品廠,但根據(jù)《就業(yè)促進法》中的相關條款,法院通常會判乙肝攜帶者勝訴。那么,保護一部分人的權利是不是一定要犧牲另一部分人的權利?我們怎么來平衡兩者之間的關系?

  北京大學法學院葉靜漪教授認為,反歧視法是在保護乙肝攜帶者的權益,但是不應該存有對別人的一種不好的影響,這里應該有一個醫(yī)學的鑒定,使得其他人不要恐慌。公眾沒有因存在潛在影響而不準乙肝攜帶著進入的權利。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李薇薇也認為,民意與立法是兩回事,立法不能屈服于民意,立法機關在吸納民意的基礎上還要引導民意,來規(guī)范或者改變這種意識。

  蔡定劍教授認為,對于限制乙肝病毒攜帶者進入食品加工領域,有其合理性。當然,合理的標準也是隨著時代的發(fā)展而變化,有些標準也要考慮社會的接受程度。至于標準如何移動,可放在平機會的自由裁量權范圍之內(nèi)。

  至于何時才能通過這個專家建議稿,何時才能出臺《反就業(yè)歧視法》,蔡定劍教授認為“這將是個漫長的過程”。但是他認為,這樣的法律跟一個國家的民主制度密切相關。“真正的民主化的政府,才能真正尊重人的權利。我們國家一定能解決這個問題! (焦紅艷 李 娜)

【編輯: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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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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