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調整司法解釋中引用民訴法相關條文序號
2008年12月31日 10:10 來源:法制日報 發(fā)表評論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關于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全文見法制網),該司法解釋自2008年12月31日起施行。
根據(jù)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司法解釋等文件中涉及的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序號予以相應調整。
這一司法解釋規(guī)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發(fā)〔1991〕21號}第22條調整為:“被執(zhí)行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被執(zhí)行財產的,應及時采取執(zhí)行措施。被執(zhí)行人抗拒執(zhí)行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理。”
司法解釋還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1992〕22號)第一百一十一條調整為:“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后,依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申請人應當返還因先予執(zhí)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記者王斗斗)
【編輯: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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