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聽上去讓人毛骨悚然,而圍繞“人肉搜索”所出現(xiàn)的網絡詞語,諸如“死亡博客”、“網絡追殺令”、“‘扒皮’行動”等等,則更加令人恐懼。
“人肉搜索”這個概念的流行,一定程度上跟這個吸引眼球的名稱有關。其實,它更確切地說法應該是“基于網絡空間的人工搜索”。這種現(xiàn)象基本上以“BBS”、“論壇”這類網絡信息傳播方式為主要形式,不斷有網民對當事人進行信息披露,直到現(xiàn)實中的這個當事人的信息“大白于天下”。
“人肉搜索”利用信息的交流,把網絡世界虛擬的信息“還原”———找到網絡中信息在現(xiàn)實社會中的真實源頭。一般來說,“人肉搜索”的起因是查找某個敏感人物,之后便是網民對當事人的真實個人資料公布出來,這個過程中,往往加入網民對事件、對當事人的評價,而這些評價很多是負面的,其中謾罵、侮辱的也很多。至于在某個“人肉搜索”事件中,是不是存在侵權甚至是犯罪,有許多情節(jié),需要分別對待。一般地說,惡意的人肉搜索行為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但是不是都要上升到刑事責任的高度?這要進一步區(qū)別對待。
法律是一種事后懲戒手段。以援引法律條文為判決依據的大陸法系國家,法律始終會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從這個角度來看,法律永遠不可能絕對地“健全”,法、理、情的沖突會是恒久存在的。社會轉型過程中,社會大眾對一些違背道德的行為已經有了較大的寬容,但是正因為如此,“踐踏道德底線”的事件反而更容易激起群怒,這種以互聯(lián)網為載體的“群怒”會在瞬間發(fā)揮出強大的作用,快速搜索出當事人的聯(lián)系方式、生活圈子,乃至互相鼓勵、有組織地對當事人進行騷擾,通過這種“道德私刑”來發(fā)泄自身的不滿與恐慌,并捍衛(wèi)社會集體道德價值觀。
“人肉搜索”承擔大眾道德批判功能的事例并不少。兩年前,網民就曾通過“人肉搜索”搜尋到“虐貓事件”的當事人,群起而攻之,最終令其道歉!度(lián)生活周刊》報道該事件時表示:“受害者是一只貓,目前國內無任何法律可以援引保護它們,警方也不可能插手這類事件,惟一可行的辦法就是求助于網絡———至少可以通過民間力量來譴責和懲罰這些現(xiàn)象!
英國《泰晤士報》曾經撰文指出:“中國網民成為‘網絡義務警察’,他們借用迅速興起的人肉搜索,來懲罰犯下婚外戀、家庭暴力和道德侵害的當事人。”
不可否認,基于“人工搜索”的道德私刑對于弱者有一定的保護作用。但是在法制社會,這種批判和保護肯定是有法律風險的。那么,“人肉引擎”究竟主要有哪些法律風險呢?
首先,即便當事人曾經將自己的手機號碼、郵箱和公司電話等公布于網上用于商務聯(lián)系(這種行為實際上使個人聯(lián)系方式喪失了隱私保護的意義)。但是當脫離這種商務環(huán)境,被他人惡意轉載到其他場合,并因此給當事人造成侵害時,轉載者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此外,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對轉載他人已發(fā)表的文章(含網絡發(fā)布的博客),除了應注明作者和出處以外,還應當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否則也將被視為侵犯他人著作權。
其次,從傳播平臺的角度來看,論壇對于用戶發(fā)表的內容有審核的權利和義務:一方面,應當注意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當被侵權人告知并且提供證據的情況下,應當對涉及侵權的內容進行及時刪除;另一方面,對于有些內容(涉及反動、色情、暴力、謾罵等),網站應該把握更為嚴格的審核權限,即便沒有人通知,也應立即予以處置,刪除一些涉及惡意透露個人隱私、以及傳播非法信息的帖子。否則極有可能因為不作為,而被當事人當作共同被告告上法庭。從大型論壇(網站)的社會責任來看,他們有義務引導用戶,甚至是整個社會回歸主流價值觀,將自己的行為控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之內。
在我國2.53億網民中,網絡社情民意已成為不容忽視的輿論力量,中國網民不但在網上進行討論、揭發(fā)官員的不當行為、傳播不大可能在主流媒體上看到的消息,也常常通過廣聚網友力量,尋求某個問題的解答或線索。
盡管現(xiàn)在一提到“人肉搜索”人們就會想起“虐貓案”、想起“銅須門”和“3377事件”,但是從廣義上講,“人肉搜索”并不一定意味著網絡暴力。比如,在剛剛結束的奧運會女子10米氣手槍比賽后,新科冠軍郭文王君向媒體發(fā)表了尋父感言,上萬名網民積極回應,掀起互聯(lián)網新一輪搜索風潮。事實上,在很多大型社區(qū)都有“人肉搜索”的欄目,主要用來求醫(yī)問藥、訪友尋親。撇開在少數違背社會道德的案件中“人肉搜索”表現(xiàn)出對當事人隱私的沖動踐踏,客觀上講“人肉搜索”使團結互助的美德發(fā)揚光大,并且有助于快速共享有效信息,促進了人與人的交流,潛移默化地推動了社會進步。
所以,我個人認為所謂“立法追究‘人肉搜索’的刑事責任”是一個偽命題,或者說是完全沒有必要的。搜索和“人肉搜索”基本都是一個中性的概念,用在合法的地方就是良性的,用在非法的地方就是有害的,既然我們已經有保護個人名譽權和相關身份權利的刑事法律規(guī)定,至于這種侵害是通過“人肉搜索”實現(xiàn)的還是通過廣播電視實現(xiàn)的都只是一個次要環(huán)節(jié),完全沒有必要再多此一舉地讓法律總是被技術和應用牽著鼻子走,更何況這種不論后果將人肉搜索“一棒子打死”的想法本身就是很荒唐的。
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即將出臺。它所針對的,是在個人信息被廣泛收集、整理、開發(fā)和利用的過程中不規(guī)范地、無視個人權益的濫用行為,這將極大損害憲法賦予公民的一些基本權利,影響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更進一步地說,賦予個人信息以法律承認的權利并加以保護的目的,并不是為了保護而保護、應是為了利用而保護。因為只有明確了哪些是不可以做的,才能讓收集、整理、開發(fā)和利用信息的行為真正做到規(guī)范、合理,才能使個人信息的開發(fā)利用成為多方受益的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良性模式,才能真正為信息社會奠定法制化的基礎。所以,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制度和正確的個人信息保護與利用的觀念是現(xiàn)代社會、信息社會必備的要件。
互聯(lián)網本質上是一個信息傳播的渠道,互聯(lián)網的所有功能都是圍繞信息的收集、開發(fā)和利用設計的,所有成功的互聯(lián)網應用模式也都是因為其在信息的收集、開發(fā)、利用上有其獨到之處的,離開信息,互聯(lián)網什么都不是。在這樣的前提下,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在互聯(lián)網上總是出現(xiàn)各種各樣的侵犯個人信息、個人隱私的諸如“人肉搜索”的某些極端應用等這樣的例子。
但我們也必須看到,往往消極因素都是積極因素的附產品,是某一領域活躍的標志,在人們享受“搜索引擎、人工智能、量身定制、精準營銷”等先進、便捷、高效的互聯(lián)網服務的背后,必然是大量的包括個人信息在內的信息的自動的收集、整理、開發(fā)和利用,其實法律也從來不是要絕對地、片面地保護某項權利的,只是在權利的保護和制約之間不斷地尋求一個個人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平衡點而已。
所以,我們希望能站在更全面的角度理解信息社會,理解信息社會中的權利沖突與制衡,理解信息社會的法制化進程。(阿拉木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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