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讀
進入十月,“問責風暴”持續(xù)發(fā)力,又有數(shù)名地方官員相繼落馬。觀察人士認為,這是自2003年以來的新一輪官員“問責風暴”,說明我國的問責制正在演變?yōu)橐环N嚴厲的常態(tài)程序;法律專家也將之解讀為問責制向“制度化、法律化”發(fā)展的一個積極信號。
盡管如此,專家們還是審慎地認為,目前問責制的制度設計還不能說已經(jīng)完善,“官員問責的法律依據(jù)已經(jīng)有了,但是特別詳細的規(guī)定還很缺乏”,問責體系也不完整,這些都有可能削弱問責的力度,甚至帶來“問責秀”、假問責等負面問題。而要避免這些問題,惟有堅實責任制度的法律基礎,從行政性問責走向程序性問責。
完善問責制的突破口
□制定專門的行政問責條例將官員問責體系進一步完善
□問責事由問責條件問責主體問責程序等問題有待細化
□問責后的法律后果及與法律追究制度的銜接需要解決
記者 陳曉英
從來沒有如此凌厲,也從來沒有如此密集。
從9月開始勁吹的新一輪官員“問責風暴”,以越來越猛烈的勢頭裹挾進10月。七天長假后的第一天,報紙上“又有數(shù)名地方官員相繼落馬”的大字標題,重新刺激起了公眾剛剛冷卻下來的神經(jīng)。
來自官方通訊社的報道稱,國慶期間,國務院安委辦安全生產(chǎn)督查組在山西省呂梁市等地進行實地安全生產(chǎn)檢查中,發(fā)現(xiàn)一些地方存在私挖濫采嚴重、安全隱患突出等問題。呂梁市隨即啟動行政問責,對部分失職瀆職官員嚴格追究責任,免去張枝華汾陽市常務副市長職務,免去任斌汾陽市市長助理職務,撤銷汾陽市石莊鎮(zhèn)黨委書記任雙鋼、鎮(zhèn)長段忠友等人的職務。
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從9月14日開始,至少19名縣處級以上官員落馬。最多的一天,共有4名官員被問責。觀察人士指出,毫無疑問,2008年行政問責密度遠超往年,其問責范圍之廣、所涉官員級別之高,都堪稱前所未有。這些信號表明,作為一個法治政府,行政問責制正在演變?yōu)橐环N嚴厲的常態(tài)程序。
引咎辭職
公務員責任追究“總發(fā)動機”
提示
引咎辭職的意思是:“咎”是別人的,出于政治道義的自我覺醒,領導成員把別人的“咎”引到自己身上,必須辭職。領導成員通過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的方式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是中國公務員責任追究中問責的“總發(fā)動機”。
在輿論看來,2003年非典時期,是新中國歷史上首次在突發(fā)災害事件中,短時間內(nèi)就同一問題連續(xù)地、大范圍地追究官員責任。問責制的啟動,被認為是中國戰(zhàn)勝非典危機的轉折點。
而發(fā)生在同一年的重慶開縣井噴事故,中石油老總的引咎辭職,則被認為是官員責任追究制度的一個里程碑事件。
有觀察家指出,中石油老總的去職,是自2001年國務院頒布《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之后,被追究責任的為數(shù)不多的高層領導。
此后,官員問責不斷由中央層面輻射到地方層面。
2004年2月5日,北京市密云縣密虹公園踩踏事故37人死亡,密云縣長引咎辭職。
2004年2月2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廈火災,54人死亡。吉林市市長引咎辭職。
也就是從這幾次比較密集的動作之后,“引咎辭職”逐漸成為高頻詞匯,為人們所熟知。
“我理解這個引咎辭職的意思是:‘咎’是別人的,出于政治道義的自我覺醒,領導成員把別人的‘咎’引到自己身上,必須辭職!痹鴧⑴c公務員法起草的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宋世明對記者說。
引了別人的“咎”,并不等于自己就沒有“咎”。
“領導成員通過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的方式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是中國公務員責任追究中問責的‘總發(fā)動機’!彼问烂髡f,因為領導成員有義務提拔對人民負責、對法律負責、對崗位負責的人,但如果出于私心提拔了一個不負責任的人,或者沒有及時拿掉明知是“庸官”的人手中的權力,那么一旦這個人犯了錯誤,他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于是,人們看到了這樣一種現(xiàn)象:在重大事件面前,不僅直接責任人員要負責,承擔領導責任的有關人員也要負責。
“這是責任政府必須做的,同時也是最近這兩屆中央政府一直強調的‘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的執(zhí)政理念的體現(xiàn)!敝袊ù髮W行政管理研究所所長劉俊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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