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fā)的《關于印發(fā)〈國家公務員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點〉的通知》指出,今年剛剛掛牌成立的國家公務員局下半年將加快《公務員法》配套法規(guī)政策的制定進程!锻ㄖ诽貏e提到了“研究建立公務員交流與正常退出機制,修改完善辭退規(guī)定,著手研究起草辭職、回避規(guī)定”,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配套的相關政策和專項處分規(guī)章的起草制定也在今年工作計劃之列。這說明建立公務員正常退出機制不僅已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而且有望在年內建成。
建立公務員正常退出機制,對于完善我國公務員制度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建立公務員正常退出機制,不僅可以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實現(xiàn)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真正做到人盡其才、各展其長,而且可以讓那些已經(jīng)到了退休年齡或者不愿意在機關工作的人及時離開機關,騰出編制和職位,讓那些愿意到機關為國家和公眾服務的優(yōu)秀人才通過考試、考察方式進入機關,施展他們的才能和抱負,有利于保持公務員隊伍的活力,優(yōu)化公務員隊伍的結構,提高公共管理績效。
應當說,能進不能出,歷來是我國干部人事管理的一個痼疾。而實施公務員制度之后,這種情況已經(jīng)有所好轉,但現(xiàn)行公務員退出機制仍不盡如人意,仍“不正!。目前,我國公務員隊伍主要有五大“出口”:一是退休、二是調出、三是辭職、四是辭退、五是開除。與傳統(tǒng)的干部人事制度相比,我國公務員制度這五大“出口”的相關規(guī)定是有的,只是有些規(guī)定沒有細化,缺乏操作性;有些規(guī)定已經(jīng)過時;特別是有些規(guī)定與《公務員法》不配套,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
雖然我國公務員隊伍的五大“出口”的相關規(guī)定是有了,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著許多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違法不究的“不正!爆F(xiàn)象。比如說,有些公務員明明已經(jīng)過了退休年齡,可就是不肯退下來;還有一些公務員不遵守公務員紀律、不履行公務員義務,常常是“大錯不犯、小錯不斷、氣死領導、難死法院”,已經(jīng)喪失公務員條件,本應依法辭退,可就是辭退不了;還有一些公務員嚴重違法違紀,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按規(guī)定應當給予開除處分,可就是開除不了。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公務員本人的原因之外,有關任免機關和公務員主管部門不嚴格依法管理顯然是一個主要原因。所以,建立公務員正常退出機制的關鍵在于有關部門要嚴格依法辦事,嚴格依法管理公務員。不僅要健全公務員正常退出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而且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對那些不嚴格依法辦事,不嚴格依法管理公務員的相關人員,應當實行問責制,追究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這樣才能顯示法律的威力和剛性,才能真正建立起公務員正常退出機制。(唐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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