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規(guī)定,黨代表若喪失國籍將被終止代表資格
2008年07月16日 18:52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7月16日電 今日發(fā)布的《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明確,黨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該條例在第五章“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終止和停止”一章規(guī)定,黨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一)受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
(二)被停止黨籍,或者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三)辭去代表職務被接受的。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因組織關系遷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調離同級黨代表大會所屬范圍的,停止執(zhí)行代表職務。
因其他原因需要終止代表資格或者停止執(zhí)行黨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按照本章上述規(guī)定處理。
條例規(guī)定,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由所在選舉單位或者基層黨組織提出,由同級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決定,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終止,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決定。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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