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一年后,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的中國破產法遇到新挑戰(zhàn),四川汶川大地震中倒塌了房屋的房貸者無法通過個人破產而核銷債務。昨日,第一屆中國破產法論壇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原副主任委員賈志杰提出這一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響應了他的看法。
并不完整的“破產法”
賈志杰是當年破產法起草組組長,缺失了個人破產制度和金融機構破產的破產法被他稱為“半個破產法”。“居民房貸還沒還完,房子地震倒塌了,銀行債務難免,個人又無力償還怎么辦?”賈志杰認為,一系列問題都需要進一步完善破產法律制度或者是出臺個人破產法律,“我希望這個法能夠列入計劃。”
賈志杰表示,據(jù)他了解,目前個人破產立法并未被考慮納入十一屆全國大常委會正在研究的立法規(guī)劃。
房屋被毀放貸留難題
李曙光將房屋毀損區(qū)分為兩類情況,對于購房人辦理了房屋按揭但未入住的,應由開發(fā)商承擔責任。開發(fā)商承擔不起,只能申請破產,銀行的一批債務就形成呆壞賬,銀行只能采取核銷的方式。這要么由商業(yè)銀行承擔虧損,要么由中央銀行再貸款的方式對銀行的虧損進行彌補。
對于購房人辦理按揭手續(xù)入住的,應由購房人自己來承擔責任。李曙光認為,“房屋在中國可能是每一個家庭最主要的財產,遇到這么大的災難后,還要讓房貸者還債,首先跟中國傳統(tǒng)的道德不符合。”他分析,個人破產制度的情況下,對因為地震而喪失財產者是會被豁免掉的。
個人破產制度五建議
李曙光提出,當前中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需處理的5個問題。
首先是金融體系的問題,涉及到商業(yè)銀行自身的商業(yè)化、個人征信體系的完善和金融監(jiān)管機構本身的改革。還有中國個人的消費方式以及個人信用傳統(tǒng)的問題。相關的立法和法律的配套非常重要,“目前恐怕只有單立個人破產法。”此外,李曙光還建議建立專門的破產法院和庭外談判機制,以發(fā)揮商業(yè)銀行和個人債務人的談判功能,以減少司法負擔。(記者楊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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