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3月10日電 據(jù)中國政府網(wǎng)消息,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3月3日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該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20 號
現(xiàn)公布《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八年三月三日
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管理,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保證地質勘查質量,促進地質勘查業(yè)的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
第三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負責地質勘查資質的審批頒發(fā)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地質勘查資質的有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地質勘查資質分為綜合地質勘查資質和專業(yè)地質勘查資質。
綜合地質勘查資質包括區(qū)域地質調查資質,海洋地質調查資質,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液體礦產勘查資質(不含石油),氣體礦產勘查資質(不含天然氣),煤炭等固體礦產勘查資質和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huán)境地質調查資質。
專業(yè)地質勘查資質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資質、地球化學勘查資質、航空地質調查資質、遙感地質調查資質、地質鉆(坑)探資質和地質實驗測試資質。
第五條 區(qū)域地質調查資質、海洋地質調查資質、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氣體礦產勘查資質(不含天然氣)、航空地質調查資質、遙感地質調查資質和地質實驗測試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級;其他地質勘查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行為,都有權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申請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企業(yè)或者事業(yè)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所申請的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具有資格的勘查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申請的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勘查設備、儀器;
(四)有與所申請的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八條 下列地質勘查資質,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頒發(fā):
(一)海洋地質調查資質、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航空地質調查資質;
(二)其他甲級地質勘查資質。
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外的地質勘查資質,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頒發(fā)。
第九條 申請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質勘查資質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勘查技術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資格證書和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四)勘查設備、儀器清單和相應證明文件;
(五)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有關文件。
申請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地質勘查資質申請的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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