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媒介關于權力的報道就風生水起。先是有《法人》記者朱文娜采寫的報道涉及遼寧西豐縣委書記,于是西豐縣公安局上演了“進京抓記者”的驚心一幕;緊接著在湖北天門,公民魏文華在路過時發(fā)現(xiàn)城管執(zhí)法人員與村民發(fā)生激烈沖突,于是掏出手機錄像,卻被城管人員當場打死;后又傳出江西豐城“株連拆遷”的消息,許多與被拆遷人有親屬關系的公職人員被告知: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說服其親屬在拆遷協(xié)議上簽字,“否則將被采取組織措施”,這與2005年轟動全國的湖南嘉禾株連拆遷事件如出一轍。
上述幾起事件,核心都在于“公權侵權”,所以幾乎成為這些天媒體評論的“靶心”。在公共輿論的強大壓力下,事情也都在往好的方面發(fā)展。在現(xiàn)代法治的基本常識約束下,這些事件應當會得到比較圓滿的解決,通過輿論的發(fā)酵,相信事情也會對其他公權的享有者起到警示作用。而就廣大媒體和評論者而言,之所以對這幾起事件“不依不饒”,原因不單純在于事件本身的明顯違法性,也不止于公民權利受到的巨大傷害,問題的根源則在于公權的肆無忌憚和恃強凌弱,在于我們的制度在遏制公權上存在嚴重失靈。很顯然,這個關鍵論題并不能隨著事情的結束而從我們關注的視野中消逝。
自從人類自愿讓渡出個體寶貴的部分權利而結合成統(tǒng)一的公權開始,就不斷在尋求對公權這一“必要的惡”的制約與監(jiān)督?梢哉f,人類最初對法治的追求很大程度上正是基于限制公權的意圖,現(xiàn)代憲法的哲學基礎就是對任何掌權者的懷疑和猜忌,法律高于權力乃民主憲政的第一要義。
問題在于,權力從來不會心甘情愿地屈于法律之下,突破法律限制尋求強勢擴張正是權力享有者的本性。因而法律制度對權力的靜態(tài)規(guī)范并不能天然形成公權的合法狀態(tài),要讓權力遵從人民的意愿合法而良性地運作,還必須謀求動態(tài)的制約機制,謀求一種足以遏制權力的強大力量予以制衡。
那么這種力量是什么呢?從西方分權國家來看,另一種更大的權力成為制衡某一權力的力量,但這種“權力制衡權力”的結果往往陷入權力擴張的怪圈。對中國而言,我以為制衡權力的根本力量在于公民權利。
權利乃權力之母,權利也是權力的“制動器”,在所有制衡權力的力量之中,公民權利乃最具“決定性”的力量,所以制衡權力最重要的是謀求“權利制約權力”的倒逼機制,將權力“逼”到法治軌道上。在架設了權力受人民管控的憲政體制后,我們雖然在權力的來源、運作上設置了許多監(jiān)控裝置,卻始終不能實現(xiàn)對權力的有效控制,根本原因就在于公民賴以對抗權力的權利較為貧瘠。比如對政府官員權力的監(jiān)督,雖然在外圍設計了“廉政賬戶”、“出國禁令”等諸多裝置,但由于缺乏強勁的知情權及相關的新聞自由權和訴訟機制,還是容易讓那些權力“蛀蟲”長期潛伏于官僚體系內。權利一旦松懈,權力必定占據(jù)上風,并很容易對權利形成打壓態(tài)勢。
然而,無論是此起彼伏的“誹謗縣委書記案”,還是屢禁不絕的城管強蠻執(zhí)法,抑或是近乎報復式的“株連拆遷”,同樣的公權侵權總在不同的地方模仿般上演,折射出公民權利的單薄與脆弱。也就是說,在權力與權利這場勢力懸殊的較量中,權利往往因為個體的分散而呈現(xiàn)出柔弱狀態(tài),難以抵制權力的公然侵犯。
公民權利的脆弱,在于權利的個體分散;而公民權利的強大,也正在于整體的聯(lián)合。如果無數(shù)單個的公民權利“抱成團”,就能形成折不斷、壓不垮、擊不碎的權利堡壘,如此才能讓那些肆意妄為的公權看到對個體公民權利的侵犯就是與整個公民群體為敵,就會受到來自所有公民的譴責和對抗,久而久之,再強悍的公權也必會產生顧忌,在權利面前學會“禮讓三分”。所以,對今后中國的權力治理而言,杜絕公權侵權和腐敗現(xiàn)象的根本努力在于夯實公民權利的根基,在于形成一個人人捍衛(wèi)權利、人人主張權利的公民社會,在于用“聯(lián)合化的權利”將公權“逼”到法治軌道上。只有每個公民都能為他人受傷的權利積極呼吁和吶喊,將他人的權利與自己的權利緊緊“抱成一團”,我們才能最終迎來公民權利堅不可摧的時代。(作者: 兵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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