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0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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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修改刑法罪名 設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2007年11月06日 06: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1月6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日聯(lián)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三)》,《補充規(guī)定》補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調整后的新罪名于11月6日起施行。

  《補充規(guī)定》稱,取消“公司、企業(yè)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替代了“對公司、企業(yè)人員行賄罪”。

  此外,取消“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罪名,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替代,取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罪名,由“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替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三)》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6次會議、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8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

  法釋〔2007〕16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三)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6次會議、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82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六)》)的規(guī)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罪名

  第134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條第2款)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

  第135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第161條(《刑法修正案(六)》第5條) 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罪名)

  第162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六)》第6條) 虛假破產罪

  第163條(《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取消公司、企業(yè)人員受賄罪罪名)

  第164條(《刑法修正案(六)》第8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取消對公司、企業(yè)人員行賄罪罪名)

  第169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9條)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175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0條)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第177條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177條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第2款)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182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1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取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罪名)

  第185條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第1款)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第185條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第2款) 違法運用資金罪

  第186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 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取消違法向關系人發(fā)放貸款罪罪名)

  第187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4條)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取消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罪罪名)

  第188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5條) 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罪名)

  第262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7條)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第303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8條第2款) 開設賭場罪

  第312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9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罪名)

  第369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3條第2款)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第399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20條) 枉法仲裁罪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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