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錦濤同志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到“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時建議,“逐步實行城鄉(xiāng)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十七大報告提出的這一建議,是中國共產黨作為執(zhí)政黨,為確保每一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都能享有和實現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平等權利所提出的一項重要建議;是我國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fā)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一項重大決策。實現城鄉(xiāng)居民平等選舉權,符合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有利于保障包括廣大農民在內的廣大群眾切實能依法行使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等民主權利,具有重要意義。
人大代表名額分配涉及選舉權平等問題,而選舉權平等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投票權相等,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價值相等,一票一值。相同數量的選民選舉相同數量的代表,一人一票是基礎,一票一值是一人一票的發(fā)展,是更深層次的平等。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在實現一人一票方面,是全面的、徹底的。但在一票一值方面,還受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約,不能完全實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城鄉(xiāng)不完全平等,農村每一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多于城市。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在人大代表選舉中一直實行的是按比例原則配置選舉權制度,這與我國的基本國情緊密相關。1953年2月11日通過的我國第一部選舉法明確規(guī)定,城鄉(xiāng)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選民人數。在選舉全國人大代表時,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8倍;在選舉省、縣人大代表時,則分別是5倍和4倍。這些在選舉時城鄉(xiāng)不同的規(guī)定,就某種方面來說,是不完全平等的。
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我國第二部選舉法即現行選舉法,這些比例沒有變化。1995年2月28日,我國第三次修改現行選舉法時,農村選民的選舉權被統一規(guī)定為城市選民選舉權的1/4,使城鄉(xiāng)居民的選舉權向更為平等的方向邁出了一大步。
隨著時間的推移,城鄉(xiāng)差別日益縮小,原來按比例原則配置選舉權的基礎逐漸發(fā)生變化,使實現城鄉(xiāng)居民選舉權平等有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礎。在這種情況下,逐步實現城鄉(xiāng)居民選舉權平等,不僅有利于順利將大量的農民工轉變成工人,鞏固工人階級在國家政權中的領導地位,提高黨和國家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能力,而且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城鄉(xiāng)居民選舉權的完全平等,農民作為整體就有了與其人口基本相當的話語權,農民的利益和意志就會在國家權力機關得到充分體現。這必然有利于從整體上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質量。
在推動科學發(fā)展、促進社會和諧的今天,我們期待著國家立法機關再一次修改選舉法時,將“實行城鄉(xiāng)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這一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
作者: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