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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見死不救”屢屢發(fā)生 應按瀆職罪追究刑責
2007年05月30日 08:55 來源:綜編

  中新網5月30日電 今天的檢察日報刊登文章指出,警察“見死不救”的事情屢屢在發(fā)生,卻很少有人被判有罪,“見死不救”應當按照瀆職罪追究刑事責任。

  近日,四川宜賓市南溪縣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宜賓市公安局57歲的離崗待退休民警江明偉乘坐一輛警車隨后經過事故現(xiàn)場,圍觀群眾苦苦哀求,警車依然揚長而去,受傷少年最后死在現(xiàn)場。宜賓警方稱,作為人民警察,江明偉在經過事故現(xiàn)場時沒有奮不顧身救助傷者的行為是錯誤的,公安局黨委已經對江明偉給予了嚴肅的批評和教育。江明偉自己也作了深刻的書面檢查。宜賓市公安局黨委還將“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文章提及,早在1999年5月12日,河南省項城市新橋派出所副所長趙紹光路遇車禍,見死不救,駕車繞過攔截的群眾揚長而去,致使一名傷者因得不到及時搶救而死亡。隨后,項城市檢察院對趙紹光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并公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身為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處于危難情形時,依照《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規(guī)定負有立即救助的法定義務,該警察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可見,警察這個特殊職業(yè)的特殊意義使得警察見危不救早已被納入刑法調控的視野。

  幾天前,高檢院瀆檢廳負責人在談到查處瀆職侵權犯罪時認為,當前,社會公眾特別是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領導干部,對瀆職侵權犯罪的嚴重危害性,以及懲治瀆職侵權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知程度還不夠高,相當多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被忽視、被容忍、被“諒解”。假如警察“見死不救”可構成玩忽職守罪在法律上沒問題的話,那么相當多的警察“見死不救”而沒被刑事制裁,是否就是被忽視、被容忍、被“諒解”的結果呢?

  對于“見死不救”的江明偉,雖然是“離崗待退休”,但其仍是警察,仍在使用警車,其“見死不救”的行為,并非僅僅“沒有奮不顧身救助傷者的行為”的“錯誤”。雖然宜賓市公安局黨委還將“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但作者卻擔心將來此事是否又會被忽視、被容忍、被“諒解”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行為,造成死亡1人以上,即應當立案。

  為了進一步提高公眾對瀆職侵權犯罪及反瀆職侵權工作的認識,更好地動員社會各界支持、參與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檢察機關把5月10日至6月15日定為反瀆職侵權宣傳月。對于發(fā)生在“反瀆職侵權宣傳月”里的警察“見死不救”這樣鮮活典型的案件,就沒理由被忽視、被容忍、被“諒解”了吧。(何向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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