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在報社做過整整十五年記者的倪壽明來說,他完全懂得公眾需要怎樣的新聞。
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兩級新聞發(fā)布體制建立,其中關于法院新聞發(fā)布的諸多規(guī)定,曾引發(fā)全國媒體一片熱議。倪壽明就是在這樣的爭議聲中,作為最高院兩位新聞發(fā)言人之一,在公眾面前亮相。
在接受本報專訪時,記者直問:為何日前一審開庭的國家藥監(jiān)局原局長鄭筱萸案,有媒體被拒之庭外?在略作遲疑后,倪壽明說,鄭筱萸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他“相信法院是按照正常的旁聽程序作了安排”,其他問題他不能妄加揣測。但“可以確定的是,這樣公眾關注度極高的大案要案,將會對媒體進一步放開,這是我們必然的方向”。
倪壽明反復對記者強調:法律,是法院發(fā)布信息的惟一底線。在這個底線之上,一切都可以公開。
信息公開
司法公正必須是看得見的公正
●大案要案公開度會進一步放開 ●司法各環(huán)節(jié)須保障當事人知情權
新京報:去年最高院出臺的新聞發(fā)布制度引起熱議,有人認為最高院對法院新聞的報道設置了很多禁區(qū)。
倪壽明(下簡稱“倪”):首先我看到很多好評,至于非議,我認為這存在一些誤讀。最高院和全國所有的高級法院都建立了新聞發(fā)言人制度,名單都對外公布,65位發(fā)言人,其中包括我。很多有條件的中院、基層法院也設立了發(fā)言人。建立這個制度,本身就是希望推進公開審判,怎么能認為是退步!
新京報:當時指出了很多不能發(fā)布信息的領域,如院領導不批就不發(fā)布,這是否有損害公眾的知情權?
倪:這不是對信息發(fā)布領域的規(guī)定,而是對信息發(fā)布程序的規(guī)定。不是對媒體設限,而是對發(fā)言人做出的,是正常的審批程序。我想任何行政、司法機關對外發(fā)布信息,都要經過必要的審批。
新京報:你是否關注上月出臺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倪:非常關注。雖然它是一個行政法規(guī),沒有把法院的審判活動納入其中,但其中的精神、原則和具體規(guī)定,對于完善公開審判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
新京報:哪些精神是法院可參考的?
倪:最重要的是“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精神。我想這是信息公開條例中最重要的一點,法院也要向這個方向走。哪些是例外?根據法律有些案件不能公開審判,比如涉及國家機密、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等。這些報道就受到限制。但是,“例外”只限于依法不公開的案件。大案要案的公開度絕對會進一步放開,這是一個大趨勢。
新京報:近期法院新聞發(fā)布制度會不會改革?
倪:我可以告訴你,我們正在制定《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近期就會出臺。它的主要精神就是要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強化和規(guī)范法院對當事人依法告知的義務,保障當事人在立案、審判、執(zhí)行等環(huán)節(jié)的知情權。同時,我們還要按照“司法公正必須是看得見的公正”這樣一種指導思想,改進裁判文書制作,強化裁判理由公開,《意見》對很多操作層面都規(guī)定得非常細。
新京報:有人認為,媒體過分報道會影響法院審理,你怎樣看?
倪:我們堅持認為,正常的報道不會影響審理。只要是可以公開審判的案件,正常的不加傾向性的報道,都可以公開。當然,我們也希望報道要充分尊重法律,尊重司法工作規(guī)律。
新京報:在一些基層法院采訪時,他們可能會說,只要判決沒有生效,案件就不適合公開;蛘呓o媒體一個通稿,但是通稿有時候不能體現法庭上的交鋒。
倪:只要判決了,都可以公布。即使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判決結果也都是公開的。一審判決后意味著這個案件結束了一個法律程序,即使二審改判,也可以公開。
新京報:不擔心改判影響法院形象?
倪:完全不會。改判是一個正常的司法結果。既然法律設置了二審終審制,就是給二審一個依法可以改判也可以不改判的權力,那改判有什么奇怪的呢?至于通稿的問題,以后我們可以考慮提供更多的素材,給記者留更多空間。
熱點問題
“賴昌星不判死”不會成為追逃慣例
●最高院曾專題研討冤錯案件 ●死刑案件證據標準已統一
新京報:這兩年最高院對一些冤錯案的報道給予了足夠的寬容,比如佘祥林案。最高院當時有沒有考慮禁止媒體討論?
倪:完全沒有。我們認為充分的討論有助于更好地解決問題?梢钥隙ǖ卣f,以后類似這樣有爭議的案件,最高院也會堅持這種原則,不會對正當合法的報道設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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