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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就公款出國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的解釋答問

2010年06月30日 18:31 來源:新華網 參與互動(0)  【字體:↑大 ↓小

  2010年6月9日,中央紀委頒布了《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日前,中央紀委負責同志接受了記者采訪,就制定出臺《解釋》的有關情況,回答了新華社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解釋》的出臺背景和起草過程。

  答: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因公出國(境)團組總量不斷增加,人員不斷增多。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黨員干部因公出國(境)問題,先后下發(fā)一系列文件,對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提出明確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央有關規(guī)定,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總體是好的。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特別是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這不僅影響我國對外工作的有效開展,浪費國家資金,而且在國內外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形象。

  為制止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2008年4月以來,由中央紀委、外交部牽頭,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制止公款出國(境)旅游專項工作。目前,專項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社會各界給予了積極評價。但同時還要看到,一些黨員干部仍未從思想上引起足夠重視,頂風違紀,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問題還較為嚴重:有的公然違反規(guī)定,到未經批準的國家和地區(qū)旅游;有的為去風景名勝區(qū)旅游,繞道安排行程;有的通過購買、偽造邀請函或者編造虛假日程騙取批準出國(境)旅游,等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對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如何處理已有原則規(guī)定,但不夠具體,特別是“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政策界限尚不明確,影響了對相關違紀行為的正確定性處理。因此,為配合專項治理工作,鞏固專項治理成果,加大對頂風違紀行為的懲治力度,建立制止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長效機制,亟須制定《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jù)中央紀委領導同志批示,2009年12月中央紀委開始《解釋》的研究起草工作。經過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數(shù)易其稿,2010年5月形成了《解釋》(送審稿)。6月4日,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解釋》(送審稿),6月9日,《解釋》正式印發(fā)。

  問:請介紹一下《解釋》的主要內容。

  答:《解釋》共8條,1100余字。主要規(guī)定了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的含義,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及其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等內容。其中具體違紀行為的設定和《黨紀處分條例》的適用,是《解釋》的核心內容。

  《解釋》既應突出重點,對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及其黨紀處分依據(jù)作出規(guī)定,同時,還應明確與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密切相關的其他違紀行為及其處分依據(jù),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游專項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為此,在起草過程中,結合典型案例,針對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以不正當方式謀求用公款出國(境)、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雙跨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等行為,在《解釋》中規(guī)定了十二種具體違紀行為,并明確了給予黨紀處分所應當適用的《黨紀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

  由于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行為,較之參加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行為,其危害更大,影響更為惡劣,因此,應當依紀從重處分,所以,《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對于組織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此外,為挽回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給國有財產造成的損失,《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

  問:什么是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

  答: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主要包括組織或者參加純粹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和以公務為名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兩種情況!督忉尅犯鶕(jù)中央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情況,在第一條將“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界定為,“本解釋所稱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是指無出國(境)公務,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到國(境)外進行參觀、游覽等活動的行為;其中包括無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行為!

  問:對于出國(境)后滯留不歸等行為,《解釋》為什么沒有作出規(guī)定?

  答:近年來,極少數(shù)黨員干部在因公出國(境)期間叛逃出走、滯留不歸的情況確實存在,《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七十一條已有明確規(guī)定,《解釋》對此類行為未再重復規(guī)定。另外,考慮到《解釋》應突出重點,著重規(guī)范多發(fā)易發(fā)的違紀行為,不宜大而全,因此,對在因公出國(境)審批、報銷中非法占有、貪污賄賂等在《黨紀處分條例》中已有明確具體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解釋》也沒有重復規(guī)定。對于上述問題,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問:請談談對學習貫徹《解釋》有什么要求。

  答:第一,要加強對《解釋》的學習和宣傳。各級黨委(黨組)要組織廣大黨員干部認真學習《解釋》及有關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規(guī)定,充分認識公款出國(境)旅游的危害性和嚴重后果,將思想切實統(tǒng)一到中央的要求上來。要正確理解和掌握《解釋》的精神實質和具體內容,了解違反《解釋》的嚴重后果,做到未雨綢繆,預防在先。第二,各級黨員領導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則、嚴格自律,帶頭嚴格執(zhí)行外事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不得將因公出國(境)作為福利待遇。不批準、不組織、不參加各類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活動,不以任何方式干擾因公出國(境)管理和審批工作。要減少或取消不必要的出訪考察活動,把精力用在謀劃本地區(qū)本部門科學發(fā)展上來,把精力和財力用于解決群眾最突出、最直接、最現(xiàn)實的利益問題上來。第三,要進一步加大查辦用公款出國(境)旅游案件的力度。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要增強查辦用公款出國(境)旅游案件的主動性,拓寬案件線索來源渠道,按照《黨紀處分條例》、《解釋》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嚴肅查處各類用公款出國(境)旅游案件。對明知故犯、變換手法、頂風違紀組織和參加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部門和人員,要嚴肅處理,決不姑息。除追究團組負責人、違規(guī)審批部門相關人員責任外,還要追究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對于違規(guī)違紀出國(境)旅游的費用,一律責令其退賠。要充分發(fā)揮查辦案件的治本作用,做好典型案件的剖析工作,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并舉一反三,堵塞漏洞,防范類似問題的發(fā)生,堅決遏制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的滋生蔓延。(新華社記者 譚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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