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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裁決臺灣在塔希提島地權訴訟中擁有司法權

2008年10月30日 13:15 來源:國際先驅導報 發(fā)表評論

  塔希提島地產(chǎn)爭議不但是事關“一個中國”原則的政治問題,也是涉及如何恪守“國際公法”理論的法學問題

  一場“地產(chǎn)糾紛”或許會演變成外交糾紛。

  塵封四年的法屬波利尼西亞塔希提島總領事館歸屬權問題訴訟再次進入人們的視野。這個40年前發(fā)生的爭議由于牽涉到當前中法和兩岸關系的敏感因素而顯得備受關注。

  “地產(chǎn)官司”引發(fā)爭議

  據(jù)法新社10月23日披露,巴黎第二上訴法庭在10月22日裁決臺灣在一起訴訟中擁有司法權。根據(jù)這項法庭裁定,盡管法國政府并不承認臺灣的獨立地位,但巴黎第二上訴法庭認為,臺灣有權在一宗攸關在法屬地的土地所有權官司中,與中國政府爭訟。該項判決指出,盡管臺灣作為“一個華人國家(a Chinese state)并未獲國際社會承認”,但此案仍可徑行審理,“與外交情勢無涉”。

  臺灣為這塊位于太平洋上的法屬波利尼西亞土地的所有權問題,已與大陸爭訟40年。塔希提島是法屬波利尼西亞境內居住人口最多(約占總人口75%)的島嶼,也是首府帕皮提所在地。在二次世界大戰(zhàn)前,當?shù)刈≈芏嗳A僑,當時一個對國民政府友好的僑團捐贈給國民政府作為興建總領事館用。1946年,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在該地建立總領事館,在當?shù)亓粝碌禺a(chǎn)產(chǎn)權。

  1964年,法國政府正式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對臺灣擁有主權。中國政府主張擁有這塊土地的所有權,但臺灣當局希望能將土地還給當時捐贈的僑團,這塊土地因此成為爭議地。

  1978年,臺灣與大陸對所有權開始爭奪,當年臺灣勝訴。2004年法院判決逆轉,大陸勝訴,于是臺灣接著上訴,全案移交給巴黎的法院審理。

  對于巴黎上訴法庭的裁決,代表臺灣當局的法國律師塞爾內在表示,“我們并沒有與法國外交政策作對!倍碇袊姆▏蓭煾チ_芒·默里斯向法新社說,“我們很吃驚!”默里斯表示將向最高法庭提請上訴。

  對于臺灣和大陸的這場官司,法國外交部發(fā)言人謝瓦利埃除了重申了法國承認一個中國的立場外,只是表示“政府不宜評論司法機構作出的決定”。

  臺灣“外交部”發(fā)言人陳銘政在訴訟當天表示,尊重法國司法單位判決,未來將繼續(xù)透過律師爭取這塊土地所有權,將土地還給當初捐贈給中華民國政府的僑團。

  巴黎上訴法院判決違反國際法

  時隔4年后,巴黎上訴法院突然重起審判程序,個中緣由耐人尋味。

  中央財經(jīng)大學國際法教授朱家賢告訴《國際先驅導報》,按“國際公法”中“政府繼承”的學術理論,實際上,巴黎上訴法院的判決是違反國際法的。“第一,法國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后,臺灣無權以‘國家’名義向法國法院起訴;第二,政府的繼承是全部的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繼承前政府的一切國家財產(chǎn)。該地產(chǎn)屬于外交財產(chǎn),行使國家權力的財產(chǎn),有理由視同1949年以前即屬于中國的財產(chǎn)(如大使館、領事館),理應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著名涉外維權律師蘇向祥則告訴《國際先驅導報》,“雖然法國政府早在1964年就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然而由于司法獨立于行政部門,留下在法律上可以存在不同解釋的‘灰色空間’!碧K向祥認為,這次巴黎法院的判決,意味法國司法并沒有向法國政府的立場看齊。

  旅法學者董銘則認為,臺灣一直認為這座領事館的地產(chǎn)屬“中華民國”所有,并聲稱對這一地產(chǎn)擁有產(chǎn)權。而大陸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為由,爭奪這一前領事館的海外財產(chǎn)。“對于中國來說,這不僅僅是一筆財產(chǎn)問題,更重要的是涉及‘臺灣地位’的政治問題!倍懻f。

  相似案例仍未得到解決

  目前,“塔希提島案”在法國國內并沒有引起很大注意。“除了法新社的報道外,法國《世界報》原本刊登了關于此案的相關報道,但在兩天后,在該報網(wǎng)站主頁上,該報道莫名其妙地消失了!倍懻f。

  事實上,兩岸諸如此類的“財產(chǎn)爭議”一直存在。中國社科院臺灣研究所政治研究室副主任孫升亮在接受《國際先驅導報》采訪時就認為,此案跟早先的“光華寮案”十分相似,“在解決的難度上可能也堪比光華寮案”。

  光華寮位于日本京都市,原為日京都大學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為中國留學生租賃的學生宿舍。1950年5月,臺灣當局駐日代表團用變賣侵華日軍掠奪物資的公款買下該房產(chǎn),1952年12月臺“駐日使館”同原房主簽訂買賣合同并于1961年6月以“中華民國”名義進行了房產(chǎn)登記。

  1967年臺“駐日大使”陳之邁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訴,要求愛國華僑退出。但該房產(chǎn)自日本戰(zhàn)敗后一直由中國愛國華僑和留學生管理和使用,臺灣方面從未參與。中日邦交正;院,中國駐日使館和駐大阪總領館對該寮一直給予經(jīng)常性的監(jiān)督指導,中國政府還撥?顚馊A寮予以修繕,作為中國留日學生的宿舍加以使用。

  1977年9月京都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起訴,認定由于中日邦交正常化,光華寮所有權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但同時稱原告具有“當事者能力”。臺灣當局于同年10月以“中華民國”名義上訴至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大阪高等法院裁判,稱臺灣當局為“被承認的事實上的政府”,決定受理“中華民國”的上訴并將此案退回到京都地方法院重審。1986年2月,京都地方法院重新判決,沿用了大阪高等法院的主要論據(jù),判定中國愛國華僑方面敗訴。1987年2月大阪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華僑方面于1987年3月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自1974年至今,中國政府多次向日方提出交涉,強調光華寮是中國的國有財產(chǎn),中日邦交正常化后理應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要求日方協(xié)助變更光華寮登記名義。同時指出,光華寮問題不是一般的民事訴訟,而是事關中國政府合法權益,涉及中日兩國關系基本原則的政治案件。這個問題的實質是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公開制造“兩個中國”。2007年3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就光華寮訴訟案作出判決,認定臺灣當局在光華寮問題上不具有訴訟權,并將此案退回京都地方法院重新審理。

  朱家賢認為,“目前塔希提島案披露的細節(jié)比較少,但是一個有別于光華寮的地方是,該地產(chǎn)產(chǎn)權是屬于私有還是公有,這可能會對案件的結果產(chǎn)生影響。”(林禾)

編輯: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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