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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耀李顯龍控告<遠東經(jīng)濟評論>誹謗 被判勝訴

2008年09月24日 14:08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wǎng)9月24日電 新加坡高庭法官吳必理23日宣判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和內(nèi)閣資政李光耀在控告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遠東經(jīng)濟評論》)誹謗的官司中勝訴。法庭將在日后估算賠償額。這份區(qū)域英文時事月刊的總編輯和出版商都必須賠償名譽損失,也不得在新加坡售賣、分發(fā)或傳播被指誹謗的文章。

  據(jù)新加坡《聯(lián)合早報》報道,訴方在去年十月以辯方缺乏有力的抗辯理由,向法庭提出作出即席裁決的申請,沒必要開庭審訊及傳召答辯雙方上庭供證。

  吳必理法官今年五月在內(nèi)堂進行兩天的審訊后保留判決,并在昨天發(fā)表的判詞中解釋他判兩位政府領(lǐng)導人勝訴的理由。

  他認為《遠東經(jīng)濟評論》的相關(guān)報道沒有正當理由(Justification),也不具有限特權(quán)(Qualified privilege)或涉及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而對李總理和李資政的指責也不屬于公正評論(Fair comment),因此的確對他們構(gòu)成了誹謗。

  正當理由、有限特權(quán)、公眾利益和公正評論是辯方可在誹謗案中引用的四種抗辯理由。

  首先,法官認為《遠東經(jīng)濟評論》對訴方的指責是報道性質(zhì),不屬于評論,而即使是評論,由于沒有根據(jù),因此也稱不上是公正評論。

  《遠東經(jīng)濟評論》也辯稱受訪對象新加坡民主黨秘書長徐順全博士受到李總理和李資政的指責,報道是要讓他行使反駁的權(quán)利,因此具有有限特權(quán)。法官認為相關(guān)的報道超越了讓徐順全回應指責的范圍,進而對李總理和李資政作出沒有根據(jù)的指責。

  法官也認為由于沒有特別的案情,《遠東經(jīng)濟評論》維護公眾利益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辯方也無法有效地駁斥訴方所提出的理由。

編輯: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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