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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深跨境口岸“一地兩檢”終告拍板定音,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十一日表決通過,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自深圳灣口岸啟用之日起,對該口岸所設港方口岸區(qū)依照香港特區(qū)法律實施管轄。
“一地兩檢”得以實施的重大意義,在于它突破了兩地行政、司法層面上的樊籬,開創(chuàng)了兩地政府之間嶄新的合作模式,是“一國兩制”成功落實的典范,也是“一國兩制”回應實際變化,不斷開拓創(chuàng)新的最好例證。港深雖近在咫尺,但兩地的司法、海關、邊防、衛(wèi)生、檢疫等等眾多范疇,又須涇渭分明,不可逾越雷池半步。同時,港深兩地又情同手足,無論什幺事,都可坦承商討對策。這次“一地兩檢”的安排,就充分體現(xiàn)了兩地在“一國兩制”之下的特殊合作關系。
全國人大常委會允許香港以‘租用形式’,讓港方執(zhí)法人員在港方口岸區(qū)執(zhí)法,從而使本港的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首次在中央授權下有限度地延伸至內地,可謂史無前例。無疑,這是解決新問題的新嘗試?梢,“一地兩檢”既表明了中央政府落實“一國兩制”的決心、誠意與魄力,也說明了一個道理:“一國兩制”應是一個“活”的制度,必須與時俱進,不斷創(chuàng)新。
“一地兩檢”對兩地合作帶來了新的示范與啟發(fā)。港深陸路口岸可藉機改造,增加通關效率;港深邊界尚未開發(fā)的“河套地區(qū)”亦可嘗試共同管轄、共同開發(fā)的新模式。當然,“一地兩檢”畢竟是橫跨兩地、結構復雜的新嘗試,兩地政府在將來實踐過程中,都絕不能麻痹大意,還是那句老話:小心駛得萬年船。(摘自:香港《商報》11月1日時評,有刪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