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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獲悉,因挪用公款、受賄兩項罪名成立,北京礦務局房管處原處長兼北京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礦務局分中心原主任范子林,被門頭溝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6年。
挪用400萬炒股
2007年11月,一知情人舉報稱,已經(jīng)退休的范子林在房管處處長任上時挪用公款。不久,范子林被警方刑事拘留。
導致范子林被抓的挪用公款案發(fā)生在2000年。當時,范子林伙同下屬高鳳、張瑞靜,先后從房管處和分中心挪用400萬公款,借給證券公司炒股,并盈利23萬元。隨后,3人將其中的6.9萬元私分,范一人分得近3萬元。
庭審時自稱“創(chuàng)收”
庭審時,范子林辯稱“自己是在為單位創(chuàng)收”。他還稱,三人分得6.9萬,相比23萬的獲利來說,他們并未超出單位的內(nèi)部提成比例。
范所在單位領導則證實,當時由于辦公經(jīng)費不足,允許房管處合理創(chuàng)收,但并不允許挪用本金。
公訴人指出,這筆資金是1993年實行房改后職工交的售房款,包括房款、公共維修基金等,支配權屬于其上級單位,且資金性質(zhì)要求?顚S,房管處本身沒有權力調(diào)動、支配,而范子林在支出這筆錢“創(chuàng)收”及“分成”時,并未經(jīng)房管處集體決定,所以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倆同伙一起獲刑
據(jù)悉,事發(fā)后,范子林將賬戶抹平,還擔任了某國企的董事長。檢方在偵查挪用公款一案時發(fā)現(xiàn),范的銀行賬號有異常資金出入。
檢方進一步偵查后發(fā)現(xiàn),2007年9月、10月,范子林收受張某等人人民幣22萬元。作為回報,他在綠島家園二期、三期清障工程上為對方提供了幫助。
2009年1月,認定范構成挪用公款、受賄罪,門頭溝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6年;其下屬高鳳、張瑞靜,則因挪用公款罪,分別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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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積金中心:公積金賬戶無挪用之憂
北京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新聞發(fā)言人日前告訴記者,“公積金安全問題是有保障的,公積金賬戶絕對安全,挪用公積金的行為以后不會發(fā)生。”
該發(fā)言人表示,范子林2000年挪用公款時,礦務局分中心尚沒有歸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直屬領導,他可以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挪用職工的購房款。2003年,全市公積金管理系統(tǒng)整合時,已對各分中心賬戶進行清理,做到賬實相符后才進行整合。整合后,公積金賬號統(tǒng)一管理、監(jiān)管。目前,在管理環(huán)節(jié)上,公積金賬戶上的錢款不存在被挪用的可能。 (記者 袁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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