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學術抄襲本身而言,它不僅是一個學術道德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是一種侵權行為,不僅應受到道德和輿論譴責,而且需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責任——
據媒體6月17日報道,“遼寧大學副校長被指抄襲事件”,繼15日遼寧大學確認事實基本屬實后,6月16日,北師大新聞中心負責人就該校在讀博士研究生楊倫剽竊他人論文一事表示,現在學校正在履行相關處分程序。
這只是當下學術抄襲泛濫的一個縮影。近一段時間以來,“最牛碩士論文抄襲”事件與專業(yè)學術造假公司“武漢佑達科技有限公司”相繼被曝光,留給我們一連串的思考,治理學術抄襲,除了改革學術評價體系和提高學術道德水平外,從法律角度而言,我們還應做什么?
法律對抄襲行為規(guī)范不夠全面,法律責任追究不夠嚴厲,是導致抄襲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近年來,各界紛紛為此起彼伏的學術抄襲事件把脈問診,從開出的藥方看,大家普遍將重心放在改革學術評價制度、提升學術道德素養(yǎng)、轉變社會風氣等方面。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馮曉青告訴記者,學術抄襲泛濫,除了學術評價體系、社會風氣、“天下文章一大抄”等因素影響之外,還可從法律方面尋找原因。
他解釋道,就學術抄襲本身而言,它不僅是一個學術道德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是一種侵權行為,不僅應受到道德和輿論譴責,而且也應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責任。
從法律層面看,與專利權、商標權通常以行政機關授權登記為保護前提不同,著作權是一種“依法自動產生”的民事權利,作品一經產生,自動獲得著作權,無須辦理批準或登記手續(xù)。
湘潭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肖冬梅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著作權的這一特性,為我們從著作權制度考察學術抄襲問題提供了切入點。
她認為,著作權人享受著取得權利方便、經濟等優(yōu)越性的同時,也因未經有權機關審核認定,未曾向公眾昭示其權利范圍,所以,公眾對具體作品的著作權及其權利邊界認識模糊,尤其是對著作權人的限制,即使用者個人使用的豁免范圍不甚明了,導致在“何為剽竊(抄襲)”“引用多少為適度”等問題上的認識存在局限。
“這種著作權權利邊界認識上的局限,是當前學術抄襲現象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毙ざ窂娬{。
實際上,我國法律對抄襲的規(guī)定并不完善,除了《著作權法》對剽竊、抄襲行為進行了規(guī)制外,其他法律法規(guī)鮮見有類似規(guī)定。
馮曉青告訴記者:“我認為,法律對抄襲行為規(guī)范不夠全面,法律責任追究不夠嚴厲,是導致抄襲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學術抄襲認定復雜,司法途徑維權成本高,變相助長了學術抄襲之風蔓延
像“最牛碩士論文抄襲”和“遼寧大學副校長被指抄襲”等事件,因是屬于全盤抄襲或大幅度抄襲,其認定相對簡單。
但上述事件只是特例,現實生活中大部分抄襲行為實際上是“隱性”的,從法律層面進行認定,過程非常復雜。
馮曉青認為,學術抄襲顯然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46條第(5)項之規(guī)定:“剽竊他人作品的”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但關于抄襲的認定標準,我國《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均沒有明確規(guī)定。
不過根據司法實踐經驗,認定抄襲一般從如下方面考慮:一是時間上,抄襲者作品發(fā)表的時間應當晚于被抄襲者作品的發(fā)表時間。二是從實質內容看,抄襲者作品與被抄襲者(著作權人)的作品具有實質相似性。
北京大學考古學院碩士研究生單月英起訴某大學歷史學院副教授馬某著作權案就是一個很好的案例。單月英訴馬某所著《原匈奴、匈奴歷史與文化的考古學探索》一書中內容嚴重抄襲剽竊了自己碩士論文《匈奴墓葬》中兩萬多原創(chuàng)性文字。
此案經過長達兩年半的審理,兩級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2007年5月18日,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一審判決,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而2008年底,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了海淀區(qū)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該學位論文受著作權保護。
肖冬梅認為,從上述判決可以看出,學術抄襲與否的認定極其復雜,它不但要遵從作品的一般讀者的標準,還要針對被指控的部分,從著作權的角度去判定其是否“實質上相似”構成剽竊,這往往要求審判者具備相應學科的背景知識,必要的時候甚至需要學術專家配合鑒定。
學術抄襲認定復雜、耗時費力,導致通過司法途徑維權的成本高昂。著名翻譯家王干卿1998年從意大利原文直接翻譯完成了《愛的教育》,在發(fā)現該書被嚴重抄襲試圖維權卻受阻后發(fā)出感嘆:“維權當然是最佳的途徑,但更是一項復雜而系統(tǒng)的工程”。
“這正是很多被侵權者一種比較普遍的心態(tài),因為對于他們而言,通過訴訟方式維權無異于打‘持久戰(zhàn)’和‘消耗戰(zhàn)’,不少學者因在時間上耗不起而放棄了司法救濟途徑,任由抄襲行為肆虐。”肖冬梅說。
加大法律究責和制裁力度,讓那些試圖通過抄襲來實現名利雙收的“學者”付出高昂代價
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看,侵權現象之所以發(fā)生,是因為侵權的成本小于侵權效益。如果侵權的成本(不僅僅是侵權本身需要支出的成本,而且包括被制裁的法律風險)小于甚至大大小于侵權效益,就很難遏制侵權現象的發(fā)生。
馮曉青坦言,就學術抄襲而言,現實中抄襲之所以屢禁不止,抄襲成本過低確實是主因。
肖冬梅對馮曉青的觀點表示贊同,她認為,一個理性的人選擇是否抄襲主要會考慮兩個方面:一是抄襲帶來的收益,二是抄襲成本。一般來說,抄襲收益大、成本小都是誘使人抄襲的動因,F行剛性的、重量輕質的學術評價指標與導向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抄襲(國內外不少通過抄襲名利雙收的“學者”,其 “投入少見效快的收益”鼓勵著后來者)。
“如果站在法律角度,對剽竊者給予更嚴格的法律責任追究,讓抄襲者為抄襲付出更高的代價,會在某種程度上扼制抄襲行為的蔓延。”肖冬梅強調說。
事實上,一個理性的人除了會考慮抄襲收益與抄襲成本,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抄襲行為被發(fā)現的風險系數。隨著高技術手段的引入,抄襲行為被發(fā)現的風險系數越來越大。況且從抄襲的證據保存來看,“白紙黑字”,證據鑿鑿,既無以藏匿,又如覆水難收,從這個層面來看,抄襲行為一經做出,被發(fā)現的風險就一直存在。
從法律角度審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導師可以不承擔著作權法的侵權責任,但這不能成為導師免除其他責任的借口
“我現在最怕學生要求在他的論文上掛我的名字。”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一位博士生導師對記者坦言,“現在有的學生膽子大得很,什么都敢抄,你問他文章是不是自己創(chuàng)作的,明明抄了他還會信誓旦旦地說是自己寫的!
“我不扛著導師的旗幟,就根本不可能在核心期刊上發(fā)表文章,正常畢業(yè)就會成為問題,你說我能怎么辦?”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2007級博士生小張反問記者。
北京京倫律師事務所律師諶來業(yè)博士告訴記者,現在一些導師熱衷于在學生論文上署名,來增加自己的學術成果數量。但也確實存在著另外的情況:一些導師主觀上并不愿意在學生作品上署名,但為了學生能夠正常畢業(yè),“被迫”答應了學生的請求,這自然會顯著增加導師的社會風險。遼寧大學副校長陸杰榮及北京師范大學在讀博士楊倫在核心期刊發(fā)表的文章涉嫌抄襲一事,就是很好的證明。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13條規(guī)定:“兩人以上合作創(chuàng)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钡10條第(2)項規(guī)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北京天銀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敏認為,依照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不能成為合作者。遼寧大學副校長陸杰榮沒有參與創(chuàng)作,就自然不享有楊倫“作品”的著作權,也就可以不承擔《著作權法》的侵權責任。
“但這種不承擔侵權責任是建立在導師不知情的前提之上的,導師享有了該作品的其他利益,自然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蓖趺魪娬{。
針對學生抄襲現象,天津大學校長龔克日前在媒體撰文指出,學生出了問題,把關不嚴也好、縱容也好,導師的責任都難以推卸。
“雖然從法律角度審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可以不承擔《著作權法》的侵權責任,但在自己署名的論文上出現明顯的抄襲行為,導師自然更應承擔相應的學術責任、道義責任和社會責任!敝R來業(yè)強調。 本報記者 曹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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