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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協網站幫企業(yè)屏蔽投訴 評論:還是"中立"組織?
2009年04月09日 15:59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湖北省消協下屬“3-15”網站以幫企業(yè)屏蔽掉投訴為由,要求企業(yè)成為會員進行斂財:企業(yè)每年繳納8000元到兩萬元不等的會員費,“3-15”網站便可屏蔽與其有關的投訴信息,徹底根治企業(yè)心頭之患。(新華網3月23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文規(guī)定,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jiān)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這是各級消協應承擔的職責和須履行的義務。從法律規(guī)定的各項職能來看,消協必須站在消費者一方,努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決不是一個“中立”組織,更不能為了經濟利益而站到企業(yè)的行列中去。否則,就是角色錯位,就是違法。

  消協的法定職能,決定了它在任何時候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與商品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攪和”在一起。從法律上看,消協組織本身雖不是公共權力機構,但法律明確授予其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參與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檢查、調查調解消費者投訴、通過傳媒揭露批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等權力,具有明顯的公共權力性質。這就決定了消協在行使這些公共權力時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和支配力,會直接影響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實體權利。既然消協行使的權力具備社會公共權力的部分特性,在法治條件下,我們就有理由要求其行使權力時不受經濟利益的影響,尤其不能與作為監(jiān)督對象的各類企業(yè)“打成一片”。消協官網是消協進行日常工作、履行法定職能的具體載體,不僅具有較強的宣傳教育功能,而且還承擔著消協固有的監(jiān)督、揭露和批評等功能。因此,它同樣也不能與企業(yè)“關系密切”,更不能直接交由私人企業(yè)管理和經營。(戚兆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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