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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全國人大代表黃有根建議修改現(xiàn)有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對基金公司股東的違規(guī)行為進行處罰。
黃有根表示,現(xiàn)行的《基金法》有些滯后。其中一個弊端是缺乏對基金公司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的規(guī)范。
他說,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會對基金的運作及其管理產生重大的影響。實踐中,有的股東挪用基金管理公司資產、有的股東越權干預公司日常管理活動。目前規(guī)定的監(jiān)管措施,不方便實際操作,也不利于及時查處這些人員的背信行為。 (記者王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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