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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wǎng)4月13日電 商務部發(fā)布2009年第18號公告,公布對原產于韓國等進口丙烯酸酯反傾銷期終復審裁定。
以下是公告全文:
2003年4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fā)布2003年第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該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商務部發(fā)布2005年第40公告,依法對措施進行了調整。
2008年4月9日,商務部發(fā)布2008年第21號公告,應上海華誼丙烯酸有限公司、江蘇裕廊化工有限公司、北京東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東方化工廠、臺塑丙烯酸酯(寧波)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浙江衛(wèi)星丙烯酸有限公司、沈陽石蠟化工有限公司和山東齊魯石化開泰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國丙烯酸酯產業(yè)提出的申請,決定對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本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相同,即丙烯酸酯,包括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和丙烯酸異辛酯,該產品分別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61210、29161220、29161230和29161240',英文名稱為Acrylate Esters。 ('2008年之前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61200。)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丙烯酸酯反傾銷措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根據(jù)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反傾銷措施的建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韓國的進口丙烯酸酯對中國出口再度發(fā)生傾銷沒有明顯的可能性,原產于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xù)發(fā)生。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對中國國內產業(yè)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fā)生。
二、反傾銷措施
自2009年4月9日起,終止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傾銷稅。
自2009年4月9日起,繼續(xù)按照2003年第3號公告、2005年第40號公告,對原產于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09年4月9日起,進口經(jīng)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09年4月9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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