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理股民上訴 被駁回后再列“第四宗罪”
漩渦中的五糧液,“罪狀”似乎又多了一條。近日上海市李國機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愛文對記者表示,“我們從消費稅的計稅收入與酒產品的成本、利潤之間的關系發(fā)現,五糧液三年至少存在偷稅約10.11億元嫌疑!比绻藯l“罪狀”成立,那將成為五糧液的第四宗罪。
今年1月,周愛文代理五糧液小股東民事訴訟案件,封某等四人因依據五糧液公開披露的2006年、2007年年報信息及會計師事務所為年報出具的無保留審計意見,相繼購買五糧液股票共約1萬股,虧損近25萬元。
第四宗罪
律師質疑偷稅10億
外界針對五糧液財務問題質疑已久,雖公司至今未公開回應,但周愛文卻收到過五糧液書面回復,稱公司在2006年度、2007年度報告中,保證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稱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依法經營、依法納稅。
“按理說,回應外界質疑時五糧液就應發(fā)現主營業(yè)務收入差錯,但為什么要到證監(jiān)會進場調查后才予以披露?”周愛文表示不解。此前周愛文曾從五糧液酒廠銷售收入入手,分析后認為,五糧液存在三年少交消費稅19.51億元嫌疑。近日周愛文又以另一種方式對五糧液的消費稅進行了重新計算。
按照稅收法律規(guī)定,五糧液消費稅的計稅收入=(酒類產品成本+合理利潤)/(1-消費稅率20%)。
“從公式可以看出,計稅收入大于成本!敝軔畚恼J為。但是,從五糧液財報看,卻并不是這樣。
五糧液2006年年報披露:消費稅計稅依據為生產環(huán)節(jié)銷售收入的20%,另加銷售量每公斤1元。2006年共銷售五糧液系列酒18.97萬噸,實現酒類主營業(yè)務收入733337.37萬元;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中披露:本期消費稅為54327.52萬元。根據周愛文的計算,五糧液2006年消費稅計稅收入為(本期消費稅54327.52萬元-按銷售量計算應交消費稅為18970萬元)/消費稅稅率20%=176787.6萬元。
而2006年五糧液年報披露的酒類主營業(yè)務成本為345978.68萬元。“按照稅法的規(guī)定,計稅收入至少應大于酒類產品成本,即計稅收入至少應為345978.68萬元,但五糧液酒類計稅收入比酒類主營業(yè)務成本還少169191.08萬元。因此,五糧液至少存在消費稅偷稅約33838.22萬元的嫌疑(169191.08萬元×20%)!敝軔畚恼J為。
同樣推算,2007年,五糧液至少存在消費稅偷稅約31187.47萬元嫌疑;2008年,五糧液至少存在消費稅偷稅約36133.44萬元嫌疑,三年合計約10.11億元。
“我們國慶前向證監(jiān)會遞交了申請書,申請證監(jiān)會對五糧液消費稅問題進行查證,按有關規(guī)定,證監(jiān)會將在60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敝軔畚姆Q。
律師疑惑
二審法院三個月無消息
10月12日,周愛文給四川高院院長發(fā)出公開信。事件起因也是五糧液的消費稅問題。
此前股民封某等四人認為,五糧液報表存在虛報主營業(yè)務收入約9.22億元及少交巨額消費稅等虛假嫌疑,因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相關審計報告不實。今年1月9日,封某等四人將五糧液及四川華信(集團)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告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兩被告因審計報告不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6月30日,成都中院認為起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裁定對于原告的起訴,不予受理。
7月17日,封某等四人向成都中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四川省高院!暗两窨烊齻月,二審法院未給予任何消息!敝軔畚姆Q,因此才有了上面的那封公開信。
“上訴依據的是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yè)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下稱《規(guī)定》)!敝軔畚姆Q。
根據《規(guī)定》第一條,利害關系人以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注冊會計師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審計業(yè)務活動中出具不實報告并致其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規(guī)定理解存在明顯錯誤。本案件應按照《規(guī)定》中的第一條進行受理。(據21世紀經濟報道)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