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詐騙泛濫如今已成社會一大公害。凡有手機者,如今時不時都會收到類似“匯款到某賬號”等詐騙短信。據同城媒體報道,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短信群發(fā)器,漫天撒網,愿者上鉤,竟有不菲獲利。雖說市民防騙意識提升,但發(fā)萬條短信,總有七八人上當。
傳統的詐騙尚需精心設圈套,游說、演戲、調包、障眼法、苦肉計等等,總要付出相當成本,諸如面對面,弄不好戲演砸了,露餡穿幫,被人捉個現行。如今倒好,騙子不出戶,行騙信息就可滿天飛,蒙住一個就賺啦,成本低、效率高。
不能說信息科技發(fā)達促進了行騙業(yè)的興盛,但作為一項直接面對公眾的技術和服務,當其推向市場時,對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和漏洞有無防范,或壓根就是間接誘唆犯罪,或明知有弊卻睜一眼閉一眼,這是需慎重檢視的。比如,從電訊運營商角度,對短信皆鼓勵多發(fā),群發(fā)短信越多價格越優(yōu)惠,以至低到每條僅需二三分錢。這對騙子來說,可謂一本萬利。如此低風險高收益豈能不令有歹念者怦然心動。而對垃圾短信、詐騙短信泛濫,民眾早已怨聲載道,為何至今未有根本性的防范措施,這又是為什么?
動輒上萬數十萬的群發(fā)短信,顯然已非私人通信,而屬公眾信息傳播。電訊運營商既提供如此服務,說明其已扮演了公眾傳媒的角色,理應承擔所發(fā)信息(包括廣告)真實性的審查之責。時下電訊運營商利用公眾傳媒之便,只顧追逐超額利潤,卻不承擔本應擔當的社會之責?梢哉f,運營商的這種社會責任缺失、監(jiān)管缺位,不僅為短信詐騙提供了便利,從某種程度講也是助紂為虐,為行騙者充當了幫兇。
因此,有必要于立法上規(guī)范電訊運營商的傳媒中介服務(包括短信)之行為,令有其利者有其責。在市場經濟里,任何獲利、任何經濟行為都需有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相伴,只講利而不講責,這是法制社會所不能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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