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日電 “今天是第15個世界艾滋病日,在關愛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同時,有媒體將目光聚向艾滋病預防控制工作中存在的兩個法律問題上。
《法制日報》今天指出,艾滋病預防控制應解決如下兩個法律問題——
一,艾滋病病人可以結婚嗎?
婚姻法第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其中第二款為“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五款也規(guī)定:“患有法律規(guī)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衛(wèi)生部1986年公布的《異常情況分類指導標準》中對結婚登記做了四種限制,分別為:不許結婚、暫緩結婚、可以結婚但不許生育、可以結婚生育但需限制生育性別。其中關于暫緩結婚的具體規(guī)定是:“性病、麻風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和其他精神病在發(fā)病期間的,傳染病在隔離期間的!
從上述法規(guī)的內容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法律上已被列入暫緩結婚的范疇,但鑒于艾滋病在當前的不可治愈性,以及感染者終身攜帶病毒的特性,實際在法律層面上已屬于不許結婚的范圍。
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guī)定:“婚前醫(y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二)指定傳染。(三)有關精神病!钡谌藯l規(guī)定:“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guī)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y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钡诰艞l規(guī)定:“經婚前醫(y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fā)病期內的,醫(yī)師應當提出醫(y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蓖瑯,該法也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法律上列入了暫緩結婚的范疇,但鑒于艾滋病在當前的不可治愈性,以及感染者終身攜帶病毒并具有傳染性的特性,實際上在法律層面上也屬于不許結婚的范圍。
而在現實生活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婚姻問題已經與現行法律發(fā)生了碰撞。之所以出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與健康人結婚的事例,其根據應該是衛(wèi)生部1999年發(fā)布的《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見》。該意見規(guī)定:“艾滋病病人應暫緩結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請結婚,雙方應接受醫(yī)學咨詢!
令人不解的是,艾滋病病人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傳染艾滋病病毒上是沒有區(qū)別的,都具傳染性,但為什么前者為暫緩,后者只是接受醫(yī)學咨詢?這樣的規(guī)定是不是與母嬰保健法有所沖突?
有關專家認為,應該對婚姻法、傳染病防治法和母嬰保健法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對艾滋病做出特別規(guī)定,不應讓人感到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在該問題上的模糊。
二,“干預措施”應有法規(guī)定
當前國際社會通行的艾滋病防治策略是,直接針對高危行為的“干預措施”和針對更廣泛人群的宣傳教育。高危行為指的是吸毒、賣淫等行為,“干預措施”就是針具交換(政府為靜脈吸毒者提供清潔針具,換回已用過的針具)、美沙酮替代療法、100%推廣使用安全套等措施。中國為了阻斷艾滋病病毒在吸毒人群中傳播,針具交換和美沙酮替代療法的試點工作正在進行當中。
在艾滋病預防史上,針具交換和美沙酮替代療法已被許多國家的實踐證明是有效遏制艾滋病在這一人群中蔓延的良方。為此有專家建議,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中應增加預防艾滋病的內容,以及實行針具交換和用美沙酮替代的內容。
預防艾滋病傳播的另一項重要“干預措施”是推廣100%使用安全套。全球70%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經性途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目前經性途徑傳播艾滋病在中國已呈現出上升的趨勢,1997年到2001年我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年平均上升幅度是40%,而經性途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上升幅度已達51%。推廣100%使用安全套項目,已被世界各國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據悉,重慶市也已經啟動了100%使用安全套項目。推廣100%使用安全套,絕不是對賣淫嫖娼行為的縱容,其目的是防止艾滋病病毒通過性途徑傳播。
對吸毒、賣淫、嫖娼等社會丑惡現象進行打擊和禁止,這是保障社會文明的需要,但在這些現象不能完全消除之前,艾滋病的傳播不能不得到重視。我們不能戴著“有色眼鏡”去看待防治艾滋病所應采取的“干預措施”,并為其設置各種障礙。有權威人士指出,如果從現在開始實行強有力的“干預措施”,那么就有可能減緩艾滋病的快速上升勢頭,到2010年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數量控制在150萬人以內。(杜海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