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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分子破壞長春有線電視網案一審 內幕揭秘

2002年09月18日 16:54


長春有線電視網絡遭“法輪功”分子破壞案一審開庭 潘旭臨 攝


“法輪功”頑固分子切斷電視信號、播放“法輪功”反動宣傳內容的連接播放裝置


涉案“法輪功”頑固分子周潤君

  長春有線電視網絡遭“法輪功”分子破壞案一審開庭

  中新社長春九月十八日電(記者吳兆飛潘旭臨)“法輪功”分子破壞長春有線電視網絡、插播宣傳“法輪功”所謂“真相”光碟一案今日上午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庭開庭審理,涉案十五名被告人悉數到庭。

  八時整,庭審開始。審判長首先依法定程序核實了被告人的自然情況,宣讀了被告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長春市檢察院在公訴書中稱,被告人周潤君等十五人于二OO二年三月五日,在長春、松原兩市利用有線電視網絡,插播具有“法輪功”內容的光碟,破壞了兩地的有線電視設備,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一款、第三百條一款,符合兩高《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六項和《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guī)定,應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特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隨后法庭進行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被告人最后陳述,共有五位律師受被告委托或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到庭為被告人辯護。依據有關法律,該案將于明日繼續(xù)履行有關審判程序,并擇日做出宣判。

  通訊:長春“三·O五”案內幕揭秘

  中新社長春九月十八日電題:長春“三·O五”案內幕揭秘

  記者吳兆飛潘旭臨

  二OO二年三月五日十九時十九分起,吉林省長春市部分地區(qū)的有線電視信號突然中斷,并出現宣傳“法輪功”所謂“真相”的圖像,斷斷續(xù)續(xù)近四十分鐘。據警方估計,此間約有四個城區(qū)數萬市民無法正常收看有線電視節(jié)目,特別是有的用戶接收到了“法輪功”邪教宣傳內容。

  長春警方接到市民報案后,立即組成“三·O五”專案組,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雷明,并陸續(xù)抓獲梁振興、周潤君、趙健等其他十四名涉案犯罪嫌疑人,逐步查清案件的策劃、組織、實施全過程。

  據周潤君供述,他與梁振興在“明慧”網上看到鼓動利用有線電視網絡進行“法輪功”宣傳的指令和有關技術指導后,蔭生了以此方式傳布“法輪功”的想法。隨后周找到懂得有線電視技術的“法輪功”分子劉偉明及張聞、劉成軍、趙健等人,在寬城區(qū)宋家教師樓六棟五O六室建立“法輪功”活動據點,密謀如何作案。后來,這個據點陸續(xù)來了十一至十二名法輪功人員。

  “三·O五”案件涉案人員先后四次在此進行技術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如何切割有線電視電纜線、安裝VCD播放器的技術,主要由劉偉明和張聞負責傳授相關技術,受訓者邊聽邊看邊操作。通過技術培訓,雷明等人掌握了切割和安裝技術。

  案發(fā)前,劉偉明帶來一個分支器樣品。由梁振興出資,周潤君在黃河電子大樓買了三十個同樣的分支器,梁買來多個VCD機,張聞拿來一副爬桿用的腳蹬子,為實施犯罪提供了物資保障。

  三月五日天還未亮,雷明與張聞先到預先看好的地點,用工具將有線電視傳輸主干線的外鋁皮剝開后,返回據點。同日上午,對據點的自制播放系統(tǒng)再次進行了調試。

  當晚十九時許,根據分工和事先的現場堪查,雷明、張聞、趙健等七個人為一組,攜帶一臺播放設備和作案工具,在長春市南關區(qū)長春大街一一七號良城超市北側的凈月胡同二號,割斷了主干線光纜后,安裝并接通了裝有法輪功“真相”的播放設備。同時,周潤君、劉偉明和另外五個人為另一組,來到長春市南關區(qū)清明街吉林省國稅局南墻與吉林省賓館家屬樓之間一平房頂上,割斷了主干線光纜,安裝并接通了存有法輪功內容光碟的播放設備。

  據雷明供認,在此過程中,張聞穿爬桿用的腳蹬子,帶著絕緣手套爬上電線桿,雷明遞工具,切割安裝大約用了二十分鐘。期間,趙健等人在墻外為張聞和雷明望風。作案后雷明被有線電視臺線路維護人員和巡邏到此的民警抓獲,其他人跑回了據點。

  另據警方介紹,同日晚十八時許,犯罪嫌疑人劉成軍等四人帶設備及作案工具來到吉林省松原市,分別在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幼兒園、縣林業(yè)局樓上,割斷有線電視主干線,安裝并接通了播放“法輪功”“真相”光碟的設備,造成該縣有線電視停播二百一十分鐘。

  新聞背景:長春“三0五”案審判法律依據

  中新社長春九月十八日電 題:長春“三0五”案審判法律依據

  今年三月五日,吉林省長春市和松原市發(fā)生“法輪功”癡迷分子破壞有線電視網并非法傳播“法輪功”邪教案,該案經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審定后認為,犯罪嫌疑人劉成軍等四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一款、第三百條一款,構成破壞廣播設施罪,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犯罪嫌疑人云慶彬等十一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一款、第三百條一款,構成破壞廣播設施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上述十五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二)》第一條第六項和《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guī)定,并依據上述法律起訴。

  此案既涉及到破壞公共設施,又涉及到“法輪功”癡迷分子對邪教的傳播。法院方面能否依據相關法律,而不僅僅因為涉案人是“法輪功”成員對犯罪嫌疑人予以依法公正審理,其法律依據何在?記者為此專門請教了相關法律專家,并引述相關法律條款供讀者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一款: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條一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二)》第一條: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形式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一)、制作、傳播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三百份以上,書刊一百冊以上,光盤一百張以上,錄音、錄象帶一百盒以上的;……(六)、其它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情節(jié)嚴重的。(完)


 
編輯:呂振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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