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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宣判一起劫持航空器案 被告一審被判刑四年

2002年08月30日 14:12

  中新社福州八月三十日電 昨日下午,廈門湖里區(qū)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劫持航空器案,被告人潘華興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今年三十二歲的潘華興是廣東省深圳市人,無業(yè)。據(jù)今天出版的《海峽都市報》報道,潘結(jié)婚后,其妻發(fā)現(xiàn)潘整天一個人呆呆的,精神不太正常,就帶小孩回了娘家,夫妻長期分居。潘原本在村消防隊工作,但值晚班就睡覺,表現(xiàn)很差,今年五月七日被辭退。潘因此產(chǎn)生對社會的不滿情緒,便萌生了要劫持民航飛機到臺灣的念頭。

  今年五月十日十三時,潘將事先準備好的兩把水果刀分別藏在兩腳的襪子內(nèi),避過深圳市寶安機場的安全檢查后,登上了由深圳飛往廈門的FM八三三六航班飛機。在飛行途中,潘突然從座位走向飛機駕駛艙門口附近,手持一把水果刀頂在女乘務(wù)員季某的胸部,威脅說要飛機飛往臺灣,但被飛機上的安全員和旅客及時制伏。十四時許,飛機安全降落在廈門市高崎國際機場,公安機關(guān)當場抓獲了潘。

  經(jīng)廈門市仙岳醫(yī)院司法精神醫(yī)學(xué)鑒定,潘患有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屬于限制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華興的行為已構(gòu)成劫持航空器罪。潘雖患有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但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屬于限制責任能力人,依法可以減輕處罰。鑒于潘歸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實,且其行為造成的危害較小,故酌情從輕處罰。

  (完)


 
編輯:葉曉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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