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8月3日電 可靠消息來源指出,羅太太(本名施麗云)在1994年底陳水扁接任臺北市長后,就被安插進臺北市捷運局領公務員薪水。但她實際的工作竟是幫扁妻吳淑珍推輪椅,根本就沒有到捷運局上班。
據(jù)香港大公報引述臺灣媒體的報道,扁家庭假公濟私事件再添一樁。據(jù)透露,1994年12月初陳水扁贏得臺北市長選舉后一接任市長,羅太太即獲北市捷運局以雇員名義聘用,并隨即調(diào)派“支持市府秘書處”,但有人發(fā)現(xiàn)她從未在捷運局或秘書處“上班”,其實際工作卻是幫吳淑珍推輪椅。
由于當時捷運局屬臨時機構,雇員無須取得公務員資格。雇員職雖與工友同等級,但是正式編制,享一般公務員福利與年終獎金,月薪2.5萬到3萬元(新臺幣,下同)。
捷運局表示,羅太太于1994年12月31日被聘用,職等為二級,本薪約28125元,在1995年4月15日以“父親生病要照顧”為由離職,已領薪資共十余萬元。但另有消息指出,羅太太去職原因,疑為當時吳淑珍胞兄吳景茂獲聘環(huán)保局機要秘書引發(fā)爭議,扁家擔心羅太太的事曝光,因而將她“解雇”。
臺北市“議員”林奕華2日指出,相關資料顯示羅太太是由當時廖正井秘書長指示將其安排于捷運局并支持市府秘書處的,但是現(xiàn)在秘書處找不到任何施麗云的資料,也從來沒有看過施麗云來上班。
對此,林奕華指羅太太占用雇員空缺,實際卻去市長官邸服侍吳淑珍,如果不是“上面交辦”,下面誰有膽這么做?這種假公濟私的行為已違反“公務人員懲戒法”,包括捷運局、秘書處、人事處、甚至陳水扁本人,都應接受調(diào)查并負起相關行政責任。
林奕華說,原來陳水扁在市長任內(nèi)即公私不分,膽子之大真是不可思議,陳水扁之前都說弊案都與他無關,如今再次連環(huán)爆出他用人民血汗錢養(yǎng)自家員工、又以假發(fā)票報銷“國務機要費”,罪證確鑿,政治責任不能硬賴,呼吁陳水扁立刻辭職下臺以示負責。
臺北市政府研究追回薪資,捷運局已證實有關傳聞,臺北市“議會交通委員會”已要求市政府追查責任及研究可否追回薪資!翱偨y(tǒng)府”也間接證實施麗云確曾是臺北市捷運局編制的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