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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行政策有所松動 供樓期間酌情退還房產證

2005年08月08日 16:15

  中新網8月8日電 據新快報報道,媒體近日發(fā)出了關于未供完樓也可拿回房產證的報道,已辦理供樓按揭而未取得房產證的市民,都開始關心何時能從銀行取回房產證了。據悉,近日來不少廣州市民通過電話或親自前往銀行咨詢有關退還房產證事宜,希望銀行早日退還房產證。

  盡管各大行均稱,目前并沒有計劃出臺新的購房按揭貸款辦法。不過,廣東建行及廣東農行在房產證退還政策方面已有所松動。廣東建行還一改幾天前必須供完樓才能拿房產證的說法,明確表示供樓期間可酌情辦理有關客戶取回房產證的手續(xù)。

  建行終于松口

  據悉,廣州房管部門早在2003年就已經出臺政策,允許銀行將房產證交還客戶。

  目前廣東各銀行的做法是,對已有房產證并辦理相關抵押手續(xù)的客戶,廣州工行立即退還,廣東中行由各支行根據還款能力、借款意愿、還款記錄(是否逾期)確實。

  而廣東建行、廣東農行此前的表態(tài)則是是要等到供完樓才可發(fā)還房產證。

  然而,廣東建行的政策這幾天發(fā)生了變動,廣東建行有關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如果房屋貸款已辦妥抵押登記手續(xù),且廣東建行已收妥《房屋產權證》(含共有證)和《他項權證》的,若房屋所有權人確有需要取回房產證的,根據總行的有關規(guī)定,廣東建行經辦機構可酌情辦理有關客戶取回《房屋產權證》的手續(xù)。具體操作流程本報將會繼續(xù)跟進。

  農行盡管仍堅持必須等到供完樓才可發(fā)還房產證的政策,但廣東農行有關人士表示,在農行供樓的市民若遇到子女上學、出國時需辦理財產證明、因訴訟事項需要時需出示房產證的,廣東農行可以根據相關證明和實際的情況,在辦理相關手續(xù)后,借出房產證原件。

  到銀行咨詢市民激增

  據了解,未供完樓也可拿回房產證消息傳出后,近日通過電話方式或親自前往銀行,咨詢能否取回房產證的市民,較以往明顯增多。

  采訪中,不少市民均有從銀行拿回房產證的愿望。他們認為,每月辛辛苦苦地供樓,但房產證原件卻被銀行扣押,要等還清房款后才能從銀行拿回,這是不合理的。

  市民陳先生在2000年向工行貸款購房,在獲悉工行可退還房產證的消息后,立即致電銀行詢問如何申請退還房產證的事宜。陳先生表示,以前不太清楚銀行有關房屋貸款的有關規(guī)定。在知道工行從去年中開始可取回房產證后,陳先生已準備申請從銀行取回房產證。

  廣州工行某支行公司業(yè)務部負責人對記者表示,近日接到有關申請房產證的咨詢電話較平日有所增多,不過,以書面提出申請的數量卻沒有太大的變化。原因可能有兩個方面,一是去年6月開始已全面實施房產證退還借款人,目前前來咨詢大多是2004年以前辦理貸款的市民;二是從咨詢了解至正式書面申請需要一個過程。

  廣東中行、廣東農行有關人士也表示,近日前來咨詢的市民較以往的有所增加,但書面提出申請并沒有明顯增多。

  律師:銀行不退還房產證違反民事對等原則

  廣州大同律師事務所朱永平主任認為,銀行不發(fā)還房產證給市民,表面上是代管行為,但實際上是一種扣押行為,不過,目前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禁止這方面的行為。

  從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合同主體平等理念講,銀行和市民簽訂了借款抵押合同后,明確了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合同雙方的民事主體是對等、平等的,個人權益應得到保障,銀行已在房管部門辦理了個人住房貸款的他項權證,從法律上講其合法權益已得到保護。因此銀行采取不發(fā)還房產證的做法,已貸款的市民就受到了不平等對待。

  “各個銀行都應如廣州工行一樣,在辦理了貸款抵押手續(xù)后,把房產證發(fā)還給客戶,使市場上的民事主體真正地平等。” (葉志明)

 
編輯: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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