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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維持對刊偷拍更衣照雜志為二級不雅物品原判

2006年11月02日 10:26

    漫畫:偷拍時代。關鍵字:偷拍 隱私 道德。 中新社發(fā) 肖承森 攝


  中新網(wǎng)11月2日電 據(jù)香港大公報報道,香港淫褻物品審裁處裁定,維持對《壹本便利》刊登偷拍女藝人鐘欣桐更衣照為二級不雅物品的原判。對于雜志聲稱是報道女藝人的登臺情況,裁判官指其實際是賣弄色情,是“掛羊頭、賣狗肉”。

  《壹本便利》于今年八月,刊發(fā)女藝人鐘欣桐到馬來西亞登臺時,被偷拍的更衣照片,早前被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為第二級不雅物品,《壹本便利》不服,提出復核聆訊。

  主審裁判官區(qū)士顯在書面判詞表示,若刊物侵犯私隱的程度,違反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禮教標準,就可以定為“不雅”,而以偷窺女性為題的報道,是違反一般道德標準的行為。雖然雜志的代表律師表示,有關照片模糊不清,亦只影到女藝人的部分胸部,但裁判官認為,裁決主要考慮物品的整體效果,并非單單考慮刊登的照片有沒有“露點”。裁判官指出,有關報道用九張相片,分別從不同角度繪形繪聲描述鐘欣桐的更衣過程,不難挑起讀者的色欲遐想。

  裁判官在判詞中說,報道刻意賣弄色情,達致色情效果,令讀者感到腐化、厭惡;《壹本便利》是流行雜志,對象亦包括十八歲以下未成年青少年,但有關報道的目的是滿足某些人的偷窺心理,即使文章曾經(jīng)報道鐘欣桐在馬來西亞的登臺情況,亦只是“掛羊頭賣狗肉”,因此維持有關刊物屬于第二類不雅物品的裁決。

  就《壹本便利》復核評級敗訴,特區(qū)表示歡迎,而香港影視處發(fā)言人亦表示,將會根據(jù)《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二十四條,向有關方面采取適當?shù)臋z控行動。該雜志如因發(fā)布淫褻及不雅物品遭到法院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八十萬元并監(jiān)禁一年。據(jù)知影視處就該期雜志所載的相片,直至迄今為止,一共接獲二千八百七十五宗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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