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審計署公布了42個部門單位05年度預算執(zhí)行審計結果,12日下午,被點名的部門基本有了整改回應。其中,面對近700萬元不當資金,國家旅游局表示:“這是簡單的事情,不是腐敗”;對應繳未繳預算外收入4771.45萬元的問題,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委員會已全部上繳中央財政專戶;鐵道部北京市鐵路局違規(guī)建的酒店尚在處理中……(9月13日《北京晨報》報道)
迫于審計和曝光的威力,多個部門都及時反應——有些部門“找借口推卸罪責”,有些部門則“低調地認罪”,還有些部門“義憤填膺要整改”,盡管它們作出了快速反饋,但是我們應該看到:部門對審計結果的回應,并不能代替法規(guī)的懲處,更不能成為它們逃避懲處的“法寶”。
事實上,我們在對待財政違法行為時,并非無法無規(guī)可依。2004年11月3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命令公布了《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下稱《條例》)!稐l例》對各種財政違法行為均有詳細的懲處規(guī)定。
試舉一例,《條例》第四條,對“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違法行為的懲處包括: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按照這個規(guī)定,四、六級考試委員會滯留4771.45萬元這樣金額龐大的事件,恐怕就不僅僅是教育部對審計報告的回應中“全部上繳中央財政專戶”簡單處理的問題了。
事實上,透過新聞我們發(fā)現(xiàn)各部門的回應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避重就輕,都試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條例》中所明示的、直接關系到部門負責人的懲處,無一例外均未體現(xiàn)在各部門的自我糾查之中,難道它們都還在觀望和等待著什么嗎?
審計風暴刮了有好幾年了,一個又一個觸目驚心的事實浮出了水面,但是“審了白審”、每年的審計結果比上一年的審計結果更讓人震撼,實在是令民眾感到揪心和痛心。不禁要問:是不是對相關責任人處罰的缺位,讓各部門有恃無恐地“頂風作案”?各部門“積極回應”之后,我們究竟要關注和做一些什么?
(文章來源:中國經(jīng)濟時報,作者:鄧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