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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收費須顧及法律細節(jié)客戶感受 莫要耗損信用

2006年08月16日 09:37

    2006年8月8日,借記卡發(fā)行規(guī)模位居前列的上海銀行已加入到跨行取現收費的銀行隊列中。該行規(guī)定:8月1日起,在上海地區(qū)跨行取現,每筆2元人民幣;境內異地(境外)跨行取現,按交易金額的1%加每筆2元人民幣。 中新社發(fā) 井韋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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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8月16日電 自2003年銀監(jiān)會《商業(yè)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出臺以來,國內商業(yè)銀行不斷推出各種服務收費項目,每一項收費的推出都引起業(yè)界、學界、媒體、客戶議論紛紛,且多數人對越來越多的銀行收費項目表示反感。公眾對于銀行服務收費項目過多的不認同,關乎銀行業(yè)的信用,不得不引起足夠的重視。

  今天出版的人民日報海外版刊載文章指出,銀行的生存基礎是信用。銀行的生存與公眾對其的信任度是息息相關的,社會公眾對銀行服務的感受就是銀行信用度的重要表征,不容漠視。

  文章表示,近年來,中國的銀行業(yè)較密集地出臺了多項服務收費,從簡單的成本核算角度來看或許是合理的,但由此而引起公眾普遍的反感就必然影響到其信用,從總體效益來判斷則可能是得不償失。

  文章指出,銀行服務收費程序,更應細致地考量是否會影響公眾對銀行的信任度。比如,銀行各種收費,均屬于服務性收費,理應向客戶寄達收費賬單,由客戶依據賬單另行繳納。如果,在未經客戶授權的情況下,銀行自行從屬于客戶財產的存款余額中扣繳,就會有悖于信用原則。這與房東無權隨意拿取房客財物抵扣房租是同一個道理。而目前銀行收費制度較少顧及這些法律上的細節(jié),而出現了不少有悖信用的行為。

  再者,銀行與客戶都是平等的法人,形成的是一對一的合約服務法律關系。銀行不是公共機構,在實施收費的過程中,服務場所的一紙通告,并不能代替與客戶的合同或合同修訂。例如,對于收費規(guī)定出臺之前的賬戶,已經形成了永久有效的合同,未經雙方同意,銀行無權單方面追加收費條款;對于收費規(guī)定出臺之后的賬戶,如果客戶并未對銀行簽署同意條款,銀行也無權單方面決定收費;在收費條款條件滿足之時,銀行也有義務書面通知客戶,不應一扣了之。如果,銀行依仗其所處的強勢地位而強制性地改變與客戶的服務合約,也必然會引起公眾對其信任度的下降。

  文章表示,銀行利潤的主要來源是高效高質的貸款業(yè)務,銀行風險也主要來自貸款業(yè)務。從這一角度來看,存款客戶是無差別的、不需要進行任何篩選,而貸款客戶才是有差別的、有必要進行細致的選擇。然而,銀行現行出臺的不少收費項目卻著眼于選擇“存款者”,這可以說是經營思路上的錯置,不盡合理。

  文章最后指出,由于長期以來中國的銀行均為全資國有企業(yè),以國家財政為保證,社會公眾對銀行有較高的信任度。銀行業(yè)普遍缺乏對公眾信任危機可能造成銀行信用危機的認識。公眾對銀行收費行為的反感度不斷地提升、不斷地擴散,即使不會導致銀行信用的全面危機,也會導致銀行信用一點一點地耗損,其長期累積的后果不容忽視。應當引起銀行業(yè)和銀行監(jiān)管部門的關注。(鐘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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