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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綏新判死緩內(nèi)幕

2001年12月04日 09:42

  

聲明:本版文章之版權屬于原作者及原刊載媒體,如轉載請與原刊載媒體聯(lián)系,謝謝合作。

  核心提示

  11月13日,遼寧省高級法院核準對慕綏新的死刑緩期兩年的判決。大連市中級法院對慕綏新做出的一審判決生效。

  10月10日,大連市中級法院對原沈陽市市長慕綏新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一案做出一審判決。慕綏新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慕與其律師商議后,決定不上訴。慕對為他辯護的律師信任由此可見。的確,在長達89頁44000字的判決書中,用了約2200字闡述律師的辯護觀點、抗辯事實和理由,其中“本院對被告人慕綏新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的表述達7處之多。

  此外,在律師辯護的基礎上,通過庭審查證,判決最終認定慕受賄數(shù)額661.4144萬元,比起訴指控的796.34萬元減少了135萬元。業(yè)內(nèi)人士說,這種現(xiàn)象在高官犯罪的反腐大案中并不多見。這不僅反映了律師辯護的成效,更折射出我國依法審判及司法公正的進程。

  日前,記者專訪了慕綏新案辯護人——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大連陽光律師事務所律師羅力彥。她揭開了本案審理中諸多公眾未知的內(nèi)情。

  辯護律師由指定轉為聘請

  記:慕綏新是怎樣請你為他做辯護人的?

  羅:慕一開始不打算自己聘請律師,要求法院為他指定律師。這樣,我和文柳山律師被作為指定的辯護律師為慕出庭辯護。

  記:聽說您二位是北京大學的碩士。您還是遼寧省唯一的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刑事辯護委員會的委員。是否說明,法院將最好的律師指定為慕辯護?

  羅:我覺得評價一位律師不能僅看他的學歷多高,關鍵要看是否對當事人負責。文柳山是一位在大連擁有較高知名度的優(yōu)秀律師。至于說全國律協(xié)刑辯委委員,我認為這本身不是一種職務,而是一種義務和責任。

  記:慕后來為什么又主動請你們做辯護人?

  羅:接案后去見慕。他說,他當副省長兼政法委副書記時為我頒過獎,顯得特別高興。我們問他,為什么自己不請律師。他說,像他這一級的領導應該聽從組織安排。如果自己請律師,是不是對組織不信任?

  慕的親屬聽說法院為慕指定了辯護人,提出要為他聘請律師。為了消除親屬以為指定辯護律師可能對辯護權有影響的顧慮,我們向慕轉達了親屬的擔心及要另請律師的想法。法院也將其親屬的要求轉告慕。慕在確信請律師是自己的正當權利,不存在對組織不信任問題后,給大連中院寫了一封請求書。大意是:為他指派的兩位律師非常稱職,希望由指派改為聘用。這樣我們與慕綏新本人辦理了委托手續(xù)。

  高官在法庭上就是一般人

  記:對慕這樣曾是高官的被告人,要不要采取特殊的辯護方法?

  羅:我為慕綏新這樣的高官做辯護人還是第一次。他曾是一位特殊的人物,但在法律上,他不是特殊主體。對辯護人來說,他就是當事人。他和所有的被告人一樣必須平等對待。

  記:反腐要案中,是不是像很多人想的那樣,能幫嫌疑人減輕罪責才是好律師?

  羅:表面上看,律師的目標是追求當事人利益最大化。實質(zhì)上,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與維護法律的尊嚴,一個是私人利益,一個是公共利益,但兩者并不矛盾。律師的追求,受益的并不限于被告人,還有助于被告人從心理上真誠接受和承認法院的裁判,有助于公眾對國家法律制度的權威性產(chǎn)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從而,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達到了這一目的的律師才算是好律師。

  律師會見慕?jīng)]有他人在場

  記: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權利,在一些地區(qū)仍然受到某些干涉或限制。您在此案訴訟過程中,是否遇到過類似情況?你們是否可以在沒有旁人的情況下會見慕?

  羅:此案中律師辯護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護。會見沒有受到任何不適當?shù)南拗,可以無顧慮交流,而且是在沒有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

  記:有人說,此案審判前就定了性。律師不過是個擺設,你對此怎么看?

  羅:本案開庭前,社會上的確有不少人認為,判慕死刑早已定了,為他辯護不過是擺設,開庭不過是走過場。這是公眾法律觀念中存在的誤區(qū)。這類大要案中律師不是擺設。

  比如:庭審中慕本人對起訴指控他受賄有異議的只有4起,辯護人卻提出了11起,法院最終采納了7起。慕本人不理解。他說我自己都認了,為什么你們律師還要講。

  這里有一個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的問題。法定證據(jù)基礎上形成的是法律事實,因法定證據(jù)不足而無法上升為法律事實就不能認定。律師辯護則應以法定證據(jù)為基礎,法院判決也應以法定證據(jù)為依據(jù)。裁判結果足以看出,辯護人的參與對裁判結果發(fā)揮了積極的影響和作用,判決是從審判過程中產(chǎn)生的。

  法院開庭審了八天

  記:庭審主要圍繞哪些問題展開質(zhì)證和控辯?

  羅:從8月15日至21日,大連市中級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開庭審理,開庭持續(xù)了8個半天。公訴機關一共指控慕有60起受賄,受賄數(shù)額達人民幣796.34萬元,另有269.55萬元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平均每天審理十幾起,第60起卻用了近半天的時間,是關于100萬環(huán)保股那一起,主要圍繞這一起展開質(zhì)證和辯論。最后一天進行法庭辯論。

  記:您如何選擇辯護的切入點?

  羅:我在辯護中主要掌握“兩個基本”的原則,即“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jù)確鑿”。如此重大復雜的經(jīng)濟犯罪案件,案情達60起之多,不可以也不應當在一些細枝末節(jié)的問題上糾纏。

  記:如何理解不應糾纏細枝末節(jié)問題?

  羅:凡是對定罪量刑不起作用的事實和證據(jù),就屬于細枝末節(jié)問題,應避免在庭上糾纏。因為,這些問題根本不能影響裁判的結果。如慕綏新對某些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庭供述與之前供述一致,其他證據(jù)又能相互印證,犯罪事實很清楚。這時律師再發(fā)問或質(zhì)辯就是糾纏細枝末節(jié)。

  當然在開庭過程中,控辯雙方的激烈交鋒和對抗是難免的,律師要敢辯、善辯,掌握發(fā)問時機,要切中要害且語言得體。但不要嘩眾取寵,不要事事必爭,以分高下。此案最后法庭辯論階段,當公訴人第三輪發(fā)言后,審判長問辯護人“是否有新的辯論觀點?”在審判長公正地給予平等機會情況下,我們回答審判長:“沒有!币驗樵谇岸啺l(fā)言,法庭已經(jīng)聽明白了我們的觀點,如果我們再堅持第三輪發(fā)言,那就好像在打仗,在比高低。每年我在為新律師崗前培訓講課時總要講到一個觀點:律師不應將法庭當做自己表演的舞臺,不要在法庭上“做秀”。

  100萬環(huán)保股指控法庭未采納

  記:100萬環(huán)保股是怎么回事?

  羅:起訴指控的基本事實是這樣的:某公司為擴股集資、獲得污水處理廠承建權,其經(jīng)辦人向慕綏新的前妻賈桂娥送去100萬股環(huán)保法人股。這100萬股環(huán)保法人股的股權證是用賈桂娥妹夫的身份證并以其名義辦理的。

  當時賈已與慕離婚,慕是否知道賈收受股票便成為本案的關鍵。檢察機關對本起案件指控的主要證據(jù)是:賈桂娥和經(jīng)辦人的證言。賈桂娥稱曾給慕綏新打過電話告知了此事。經(jīng)辦人在證言中只是憑推斷,認為慕綏新“應該知道”,理由是“慕市長沒有把我們公司原有項目拿走”,而且其證言有多處與賈桂娥的證言發(fā)生矛盾。

  慕一直予以否認,稱兩人離婚后,賈不可能告訴他她收受好處的事。

  我在發(fā)表辯護意見時提出:該節(jié)起訴指控沒有慕本人的供述,100萬股權證的所有權也非慕綏新本人。間接證據(jù)又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體系,證與證之間、證與供之間矛盾難以排除,即不能得出慕綏新知道賈收受這100萬環(huán)保股票的結論。法庭判決最終采納了這一辯護意見。

  慕綏新坦白320萬元受賄問題

  記:慕被判死緩外界有很多不解,您對判決結果有什么看法?

  羅:對判決結果我不感到意外。我對判決有三點評價:第一,體現(xiàn)了平等對待原則。不因為慕是高官就不處罰,也不因為慕是高官就不考慮犯罪情節(jié)一定要處以重刑;第二,體現(xiàn)了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精神,100萬環(huán)保股未被認定足以說明這一點;第三,體現(xiàn)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本案判決認定慕受賄共56起,判決書在理由部分客觀地敘述了慕有主動坦白這一量刑的重要情節(jié),列舉出其中37起計320萬元是慕自己主動坦白交代的。

  法院采納辯護意見達7處

  記:慕為什么沒有上訴?

  羅:判決書在理由部分用了約2200字闡述了律師的辯護觀點、抗辯事實和理由,其中“本院對被告人慕綏新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的表述達7處之多。可以說我們律師的辯護觀點絕大多數(shù)被法院采納。這也是慕綏新對判決滿意,表示不上訴的原因之一。

  怎樣看待指控沒被法院采納

  記:能否談談您對本案公訴機關的看法?

  羅:我認為公訴機關基本上是實事求是的。

  記:公訴機關指控慕受賄數(shù)額是796.34萬元。判決減掉了135萬元。為什么還說公訴機關基本上實事求是呢?

  羅:公訴機關要從指控犯罪的角度,按照控方確定的最低證據(jù)標準來指控。而且,指控的絕大多數(shù)犯罪事實被法院判決所確認。不能認為起訴指控的事實有部分改變就不實事求是,否則判決按起訴書寫不就完了嗎?

  許多法律常識慕綏新不懂

  記:通過對此案的辯護,您對懲治腐敗,促進司法公正有哪些建議?

  羅:我感覺,目前普法考試中局以上干部,特別是省、市級高級領導干部極少參加。與慕接觸中,我感覺有許多最起碼的法律常識他都不懂。他說:“以前我根本沒把過節(jié)、結婚、出國、住院期間收受的禮金、禮品當回事,還以為我這是人緣好!蔽覈F(xiàn)行權力監(jiān)督機制不完善,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一是上級監(jiān)督不到;二是同級監(jiān)督不了;三是下級監(jiān)督無用。辦理此案我也感受到司法制度在懲治腐敗方面的一些漏洞。比如,領導干部限制隱私權問題。如果建立領導干部定期申報財產(chǎn)制度,慕的受賄數(shù)額將會受到一定遏制;限制隱私權,將婚姻狀況、特別是婚姻狀況發(fā)生變化及時予以公開,就不會發(fā)生慕與其前妻離婚后,還有人給賈某送錢的情況。賈也不可能在慕全然不知的情況下,繼續(xù)以慕的妻子的名義斂財。

  摘自:《北京青年報》200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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